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4年03月19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24)闽06民初32、33、35、36、37号案件已撤诉,诉讼请求并入(2024)闽06民初34号案。(2024)闽06民初31号案与(2024)闽06民初34号案将于近期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总计人民币50,949,115.96元(含利息),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金额4,200,424.1元(含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子公司前期已支付的尚未确认研发费用(2073 万元)的部分比例存在损失风险,预计将影响子公司2023 年度损益-621.90 万元。本次诉讼对期后利润影响将视后续案件进展情况确定。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仙药业”)为便利诉讼,高效维护权益,于2024年3月12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开元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鑫开元公司全资母公司、合同担保人,以下简称“华氏集团”)关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的《撤诉申请书》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24年3月15日,水仙药业收到了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2024)闽06民初32、33、35、36、37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因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为保障公司合法利益,水仙药业于2024年1月29日分别就与鑫开元公司签订的克立硼罗等六个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2月2日收到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4)闽06民初32-3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临2024-002号公告。

  二、本次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平、周魏捷

  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原诉讼请求

  1.(2024)闽06民初32号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关于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等5个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及2022年12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中关于“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技术开发”项目的约定;

  (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费5,81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37,5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2.(2024)闽06民初33号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片(5mg:20m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关于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等5个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及2022年12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中关于“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片(5mg:20mg)技术开发”项目的约定;

  (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费7,3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2,5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3.(2024)闽06民初34号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盐酸贝尼地平片(8m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关于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等5个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关于“盐酸贝尼地平片(8mg)技术开发”项目的约定、2022年10月17日签订的《〈盐酸贝尼地平片(8mg)的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及2022年12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中关于“盐酸贝尼地平片(8mg)技术开发”项目的约定;

  (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费9,61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2,5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4.(2024)闽06民初35号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阿戈美拉汀片(25m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关于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等5个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及2022年12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中关于“阿戈美拉汀片(25mg)技术开发”项目的约定;

  (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费11,3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2,5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5.(2024)闽06民初36号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依折麦布片(10m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关于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等5个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及2022年12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中关于“依折麦布片(10mg)技术开发”项目的约定;

  (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费8,54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2,5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6.(2024)闽06民初37号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签订的“克立硼罗软膏2%(30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以及于2023年7月18日签订的《〈克立硼罗软膏2%(30g)的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费2,0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三)变更后诉讼请求

  此次案件诉讼请求变更的目的是为贯彻公正高效的审理的精神,采取变更诉讼请求等方式处理(2024)闽06民初32、33、34、35、36、37号案件,既有利于节省资源,也有利于起诉方漳州水仙维护权益。

  变更诉讼请求事项所采取措施包括:继续审理(2024)闽06民初34号案件,撤回(2024)闽06民初32、33、35、36、37号案件的起诉,并将撤诉案件诉讼请求增加至(2024)闽06民初34号案件中。同时,根据案件研判情况,增加了要求被告赔偿对水仙药业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3,972,924.16元及水仙药业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55,000元的诉讼请求,变更后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以下合同:

  1. 于2022年1月17日签订的“克立硼罗软膏2%(30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于2023年7月18日签订的《〈克立硼罗软膏2%(30g)的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

  2. 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片(5mg:20m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盐酸贝尼地平片(8m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阿戈美拉汀片(25m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依折麦布片(10m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关于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等5个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于2022年10月17日签订的《〈盐酸贝尼地平片(8mg)的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于2022年12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

  二、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费44,560,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标准,其中2,000,000元自2022年2月2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42,560,000元自2022年6月30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以上暂计至2024年1月29日为3,972,924.16元)、及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55,0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0元。

  五、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四)未变更诉讼请求事项

  本次水仙药业及其子公司诉讼事项共涉及七个合同纠纷,本次诉讼变更请求仅对上述水仙药业为原告的6个案件内容进行变更,有关水仙药业下属子公司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诉鑫开元公司、华氏集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不变,具体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案号:(2024)闽06民初31号

  原告: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平、周魏捷

  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3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29日为146191.8元)。

  (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5,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五)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3月12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收了水仙药业提交的(2024)闽06民初34号案《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和此次并案审理的(2024)闽06民初32、33、35、36、37号案的《撤诉申请书》,2024年3月15日,水仙药业收到了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撤诉裁定书:《(2024)闽06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2024)闽06民初33号民事裁定书》《(2024)闽06民初35号民事裁定书》《(2024)闽06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2024)闽06民初3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法院通知,该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有关情况公司将及时披露。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鉴于目前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规定,水仙药业预计已支付的上述研发项目第一期合同款中尚未确认研发费用的2073万元中约30%部分存在损失风险,在2023年度确认资产减值损失621.90 万元,相关诉讼对期后利润影响将视后续案件进展情况确定。公司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2、《(2024)闽06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

  3、《(2024)闽06民初33号民事裁定书》

  4、《(2024)闽06民初35号民事裁定书》

  5、《(2024)闽06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

  6、《(2024)闽06民初37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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