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4年03月19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3月1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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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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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基金经理变更事项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注销手续。上述调整自2024年3月19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9日

  关于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为中银沪深3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提示性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2024年3月13日发布了《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及决议生效后的基金转型安排的公告》。根据转型安排,自2024年3月20日起,变更后的《中银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原《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根据《基金合同》和《中银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业务的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者欲了解中银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http://www.bocim.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9日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3月1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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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本次分红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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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目前本基金处于封闭期,暂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24年3月20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若投资者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查询到的分红方式与相关销售机构记录的分红方式不符,以客服中心查询到的分红方式为准。如投资者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2024年3月19日15:00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ci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021-38834788)咨询相关事宜。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9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根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上述机构自2024年3月19日起正式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转换业务。现将具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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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转换业务相关的事项

  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的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则G=0;

  H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为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照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比例归入转出基金资产,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销售。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并公告。

  3、办理时间

  自2024年3月19日起正式开通,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基金转换业务时除外)。由于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相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4、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上述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投资者在上述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上述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述机构的实际业务开展为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官方网站公示。

  5、基金转换的申请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各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或网站进行成交查询,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或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

  6、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如剩余份额低于1000份,应选择一次性全部转出,具体数量限制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或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三、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www.bocim.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021-38834788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基金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3、本次所开通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则及流程以上述销售机构的安排和规定为准,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4、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上述销售机构代销基金且同属同一登记结算中心开通转换业务开放式基金,详细信息请查阅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9日

  中银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3月1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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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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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8年11月12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仅限前端收费模式),单笔申购金额在500万以下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单笔申购金额在500万以上(含)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与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相同。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注: 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4)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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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个月按30日计算,2个月按60日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间的转换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2)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的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3)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照转出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比例归入转出基金资产,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注: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销售。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并公告。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办理时间

  自2024年3月20日起正式开通。

  (2)适用基金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与如下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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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办理机构

  上述转换业务办理机构适用于本基金的各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或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各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各销售机构的实际业务开展为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4)基金转换的申请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相关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或网站进行成交查询。

  (5)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如剩余份额低于1000份,应选择一次性全部转出,具体数量限制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办理方式

  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2办理时间

  自2024年3月20日起正式开通,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6.3办理机构

  上述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办理机构适用于本基金的各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各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6.4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下同),其中通过本公司的电子直销平台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在单笔最低金额不低于1元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可能设置不同金额标准,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6.5扣款日期及扣款方式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的当地销售网点。

  6.6定期定额投资费率的说明

  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如有费率优惠以相关公告为准。

  6.7扣款和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

  6.8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想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联系人:高爽秋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2)本基金A类份额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基金C类份额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名单如有变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2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9日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3月1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本次基金收益分配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申购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赎回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目前本基金处于封闭期,暂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24年3月20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若投资者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查询到的分红方式与相关销售机构记录的分红方式不符,以客服中心查询到的分红方式为准。如投资者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2024年3月19日15:00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ci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021-38834788)咨询相关事宜。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9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4年3月19日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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