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4年03月16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7号《关于对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月5日,你们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公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你们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金顶)实际控制人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2月22日,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再次公告收购报告书,对实际控制人信息作出同样披露,但据洛阳市国资委相关认定说明,自2022年12月以来你们及四川金顶的实际控制人为洛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你们对收购报告书进行了相应更正披露。

  你们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作为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人,对你们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不严谨,在收购报告书中对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以上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规范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汲取教训,加强上市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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