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配偶交易公司股票情况的公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配偶交易公司股票情况的公告
2024年03月16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0778   证券简称:新兴铸管   公告编号:2024-07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配偶交易公司股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获悉独立董事闫华红女士的配偶李永生先生于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7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7日期间,李永生先生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李永生先生的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交易合计亏损4000元,计算公式为:交易收益=(卖出价-买入价)×卖出股数=-400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永生先生不再持有本公司股票。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闫华红女士及其配偶李永生先生积极配合核查、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李永生先生前述短线交易未获利。

  2、经核实:鉴于公司于近期开展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工作,李永生先生以为闫华红女士已任期届满,不再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所以买入了本公司股票。后来获悉在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闫华红女士尚需继续履职,为减少麻烦在没有告知闫华红女士的情况下卖出了之前买入的公司股票。闫华红女士确认对其配偶买卖股票事宜并不知情,其配偶交易期间未征询闫华红女士本人的意见,且闫华红女士未告知其配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为李永生先生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本次短线交易事项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闫华红女士及其配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未来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定的学习与掌握,提高买卖公司股票的谨慎性,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并就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闫华红女士及其配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

  3、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切实管理好股票账户,加强对董、监、高本人及其亲属账户交易行为的监督,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公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000778   证券简称:新兴铸管   公告编号:2024-08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闫华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闫华红:

  你担任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独立董事期间,你配偶于2024年2月21日买入新兴铸管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398,000元,并于2024年3月7日卖出新兴铸管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394,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闫华红女士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河北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定的学习与掌握,提高买卖公司股票的谨慎性,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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