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22日(星期五)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
(因2024年3月23日为休息日,可转债兑息日顺延至2024年3月25日)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2年3月23日公开发行的13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4年3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可转债名称: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可转债简称:重银转债。
3、可转债代码:113056。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人民币130亿元。
6、发行数量:13,000万张(1,300万手)。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可转债基本情况:
(1)发行日期:2022年3月23日。
(2)上市日期:2022年4月14日。
(3)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2年3月23日至2028年3月22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4)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0%、第二年为0.4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70%、第五年为2.50%、第六年为3.50%。
(5)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行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6)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2年3月23日。
②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本行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本行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最新转股价格:10.50元/股。
(8)转股期起止日期: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8年3月22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9)信用评级:AAA。
(10)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1)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9、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期付息为“重银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2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4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22日(星期五)。
2、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
3、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3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重银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本行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行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行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行的公告为准。本行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利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金额为0.32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联系电话:023-63367688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2、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电话:010-60840820、010-60840822
联系部门:股票资本市场部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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