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年03月15日 01:19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24-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因本次修订有新增条款,故后续条款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作相应调整顺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章程》相关的工商备案等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22-004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R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R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主要业务

  公司坐落于浙江省诸暨市城西工业区,集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完整体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从事CPP薄膜、BOPET薄膜、BOPP电容膜、光学级薄膜等各类薄膜及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主要产品及用途

  (三)主要经营模式及上下游产业链情况

  1.生产模式

  基于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公司各生产基地依据市场需求组织具体的生产活动。公司各生产基地采取按需生产模式,根据客户订单的需求量和交货期组织具体生产安排,生产系统独立完整。公司对大单订货采用不间断连续生产,并以自动化控制生产,保证批次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2.原材料采购模式与上游产业链

  公司的原材料聚酯切片和聚丙烯等都属于石油化工行业下游产品。公司根据选购生产资料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采购方法。公司所需的大宗原材料和其他辅助材料基本由公司采购事业部负责采购。采购事业部根据公司经营目标,根据订单及各部门物料需求,形成中短期采购计划。

  公司制定了相应的供应商筛选制度,确保所采购的原料质量合格,供货价格及结算条件符合公司要求,并与之保持长期合约关系。

  3.销售模式与下游产业链

  公司主要产品均为工业品或消费品的中间产品,主要采取面向客户直接销售的模式,产品下游客户主要为各类印刷品生产商、包装膜制造商及电子信息用膜材料制造商。公司根据产品生产技术和所面临的客户不同,设立不同的营销部门,负责相应产品的销售、推广及客户服务等工作。公司各生产基地与客户进行无缝式连接,以实现更为贴近的客户服务,以持续深耕老客户、挖掘开拓新客户,确保产销稳定通畅。

  (四)主要产品生产工艺

  公司主要产品BOPET薄膜采用共挤平膜双向异步拉伸生产工艺,产品采用流水线平膜法,经多级纵向拉伸、横向拉伸生产工艺及热定性过程进行生产,整个生产过程高度重视并强化各级工序段的温度、压力、速度等工艺参数的控制。? 公司产品CPP薄膜采取多层共挤流延非拉伸工艺,经过配料、多层共挤、铸片、测厚、电晕处理、收卷、时效处理、分切等工序制作而成。整个控制过程注重对压力、温度、收卷张压力控制,提高薄膜质量,同时注重净化防护和蚊虫防护,确保卫生安全性能,以满足食品药品包装高要求。

  公司产品BOPP电容器用薄膜通过上料-熔融挤出-冷却铸片-纵向拉伸-横向拉伸-牵引收卷程序,可生产光膜、普通金属化膜4~18μm;单、双面粗化膜6~25μm;耐高温金属化膜2.0~12μm等产品。年产各类电容膜12000吨,金属化薄膜1500吨。

  (五)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阶段、周期性特点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

  1.所属行业发展阶段

  公司主要业务已由传统塑料薄膜转向新材料行业。国家“十四五”重点发展的薄膜产品中鼓励发展新兴应用领域的薄膜产品,电力工业、高速铁路、新能源行业(如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新能源汽车等行业)将得到进一步快速发展,特别是新能源领域的发展计划,使薄膜材料制造企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企业将进一步提高创新能力、提升工艺技术水平,确保产品质量满足客户的更高需求,同时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产量以满足下游行业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

  2.周期性特点

  公司CPP薄膜系传统产品,由于投资门槛较低,处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每年下半年集中供货会导致需求旺季的特点。

  公司BOPET薄膜差异化产品比较均衡;普通产品一般遵循行业周期按高峰2-3年、中间1-2年、低谷3-4年循环。

  公司特高压电容膜所属新材料行业,产品应用领域广泛,且属于朝阳产业,整体的周期性特征不明显。

  3.所处的行业地位

  作为国内较早从事薄膜及新材料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在传统薄膜和新材料领域产品受到业内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公司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0项,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1项。公司BOPET薄膜位居同行业前列,部分产品光学扩散膜、新型建筑防水材料膜、免涂布镭射压印膜属于行业领先。公司CPP薄膜产品处于国内行业领先,系CPP细分领域头部生产销售企业;公司电容膜位居国内前三,属国际先进水平,电容薄膜行业的龙头企业。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单位:元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R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发生变化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是 R否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为保证授信的延续性,同时也为了更好支持公司业务的拓展,公司及子公司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授信额度,具体融资金额视公司及子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确定。

  2.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同意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余额不超过7亿元(含本数)的部分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投资回报相对较好的理财产品。报告期内,公司未购买理财产品。

  3.黄水寿担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曾多次安排上市公司与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黄飞刚、黄水寿、童培根、彭莉丽、黄银华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陈黎明借款,因该等借款未能及时偿还,陈黎明将前述共同借款人起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4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8)粤0402民初6430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上市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黄飞刚、黄水寿、童培根、彭莉丽、黄银华为共同借款人,分期归还原告陈黎明3900万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

  后为落实该民事调解书中的调解方案,原告陈黎明、上市公司等七位被告及第三人诸暨万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诸暨万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黄水寿为当时实际控制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陈黎明将其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以人民币32,620,000元转让给万顺公司,万顺公司于《债权转让协议》签署时将转让价款以银行本票形式全额交付给陈黎明。陈黎明作为民事调解书的债权人,其依据民事调解书享有的债权已经得到全部清偿。

  2022年12月11日,陈黎明与万顺公司签订《债权回转协议》,将原《债权转让协议》中万顺公司的债权转回陈黎明。陈黎明于是依据民事调解书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4月28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下发执行通知书【(2023)粤0402执5529号】,要求上市公司在内的共同借款人支付本息合计款项85,471,960.00元。

  上市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与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并于2023年5月5日向执行立案庭提交执行异议材料,同时向诸暨市公安局经侦报案。同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上市公司杭州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三个账户(非主要账户),合计冻结金额92,560,347.14元。截止本报告期末(2023年6月30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冻结公司三个银行账户,合计金额97,942,675.88元,未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023年6月19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做出(2023)粤0402执异3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本院(2018)粤0402民初6430号民事调解书。2023年7月14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其中两个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的账户冻结,仅保留对杭州银行的冻结。因陈黎明已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结果未做出裁定之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冻结杭州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91,624,830元。

  2023年11月9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2023)粤04执复70号:1.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3)粤0402执异314号执行裁定;2.不予执行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64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2023年11月29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除杭州银行账户,解除冻结金额为91,624,830元。

  截至本报告期末,该案件已终审完毕。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  平

  二0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24-005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的规定。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用期一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立信事务所在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了公司年度审计等工作的要求。在审计工作中,立信事务所切实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的职责,并能够与公司审计委员会保持着顺畅的业务沟通。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公司拟续聘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提供审计及其他相关鉴证等服务,聘期一年。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4年度具体审计业务情况与立信事务所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二、立信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立信事务所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2.人员信息:截至2023年末,立信事务所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3.业务规模:立信事务所2023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46.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0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16亿元。2023年度立信事务所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17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1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截至2023年末,立信事务所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立信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立信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77名。

  (二)项目组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从业经历:

  姓名:魏琴

  (2)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

  姓名:夏育新

  (3)质量控制复核人从业经历:

  姓名:钟建栋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3.审计收费

  (1)审计收费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三、拟续聘立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查询了立信事务所的业务规模、职业质量和社会形象等信息,查验了立信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业务许可证等资质,梳理了立信事务所2023年度为公司提供的审计、咨询等服务情况,并召开专门会议予以审议,认为:立信事务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完善,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评价信息良好,具备作为公司审计机构的基本条件,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监事会对该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拟继续聘请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用期一年,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监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用期一年。

  3.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将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4.立信事务所基本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股票代码:002263                 股票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24-006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公司

  及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授信的背景

  因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的银行授信额度陆续到期,为保证授信的延续性,同时也为了更好支持公司业务的拓展,公司及子公司拟在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授信额度(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生产实际资金需求来确定。

  二、本次授信的基本情况

  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的授信额度共计人民币12亿元(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可以在总授信额度内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综合授信;

  2.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授信;

  3.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大东南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综合授信;

  4.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综合授信。

  部分申请授信明细如下:

  上述授信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授信品种主要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等),授信额度最终以授信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在授权期限内和授权额度范围内,单笔业务不再单独出具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信额度内,自主决定以公司自身或子公司的名义与各金融机构签署授信融资的有关法律文件,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与各金融机构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额度内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授信、借款合同、质押/抵押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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