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董事会第十届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定于2024年4月1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召开时间:2024年4月1日14时(星期一);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9号公司会议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26日
6、参加会议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股票结果为准。
7、会议参加人员
(1)截止2024年3月26日下午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也经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3月15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上表中第1、2、3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三、参会股东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24年3月28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5:00)。
2、登记地点: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9号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设在公司证券部内),信函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须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
(2)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和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费用:出席会议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9号
邮政编码:211300
电话:025-57350997
传真:025-57350977
联系人:孔德飞、缪佳月
六 、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15日
附件一: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165”,投票简称为“宝丽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回避。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4月1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具体情况如下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委托有效期: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说明:
1、授权委托人为自然人股东由委托人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授权委托人对上述审议事项应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在相应表格内填写“同意”、“反对”、“弃权”和“回避”,只能选其一,多选或未选择的,视为对该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24-015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3月5日以书面及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13日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书先生主持,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由于公司监事张书先生、赵赟先生及夏友满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后,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半数。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监事会认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由于公司监事张书先生、赵赟先生及夏友满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后,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半数。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24-014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5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通过电话确认。会议于2024年3月13日在公司综合楼六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与会董事经逐项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了员工意见。本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本议案关联董事王玉生先生、陈洪明先生、孔维来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关联董事王玉生先生、陈洪明先生、孔维来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为了保障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负责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方案具体实施购买和分配方案。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持有人、调整持有人份额、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
(4)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8)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资产管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如需要)。
(9)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其他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本次向董事会授权期限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期一致。
本议案关联董事王玉生先生、陈洪明先生、孔维来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4年4月 1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24-016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规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做出如下说明:
一、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 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和《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拟订、审议程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指导意见》和《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五、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六、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为了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丰富公司激励体系,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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