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4-010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4-010
2024年03月15日 01:50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14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融汇路与同观路交汇瑞丰光电大厦1栋16F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51,472,1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1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0,195,3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92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98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33%。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98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3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98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143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225,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02%;反对9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8%;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关联股东陈永刚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0251%;反对95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6.9749%;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225,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02%;反对9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8%;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关联股东陈永刚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0251%;反对95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6.9749%;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225,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02%;反对9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8%;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关联股东陈永刚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0251%;反对95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6.9749%;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靖茹、沈静燕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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