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年03月14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豫光”)。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9,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被担保方上海豫光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及其全资子公司豫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和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2023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0)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4)。

  (二)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经营发展需要,2024年3月11日,公司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公司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已实际为上海豫光及其全资子公司豫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9,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91836646L

  3、成立时间:2014年1月28日

  4、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888弄11号3楼303室-K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7、主要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矿产品、金银饰品、 珠宝首饰、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木材、钢材、 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的批发、零售,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上海豫光100%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豫光资产总额494,425,552.50元,负债总额339,286,882.04元,净资产155,138,670.46元,资产负债率68.62%;2022年1-12 月利润总额31,278,158.82元,净利润23,433,492.26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3年9月30日,上海豫光资产总额826,259,967.67元,负债总额660,334,971.99元,净资产165,924,995.68元,资产负债率79.92%;2023年1-9 月利润总额22,432,026.57元,净利润10,786,325.22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为上海豫光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债权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

  4、主债权的种类: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编号为8002102403070003 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5、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4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10日。

  6、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肆仟万元整(敞口额度叁仟万元整)(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债权人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

  7、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公告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9、保证期间: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上海豫光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上海豫光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上海豫光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偿还能力有充分的了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37,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4.59%;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55%;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7,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04%。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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