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庭前调解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房屋租金、管理服务费、物业费、逾期付款滞纳金以及违约金等合计33,113,940.75元;前述诉讼请求金额未包含起诉至民事判决期间新产生的房屋租金、管理服务费、物业费以及逾期付款滞纳金,诉讼过程中将会变更诉讼请求,根据事实情况确定最终金额。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含调解)及后续执行结果和公司年度审计结论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北京纵横网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网联”)、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鹏云控股”)及廖高鹰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3月12日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诉讼服务告知书》。现将提起诉讼主要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起诉时间:2023年11月21日
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24年3月12日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纵横网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三:廖高鹰(北京纵横网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继续履行《房屋租赁三方合同》并共同向原告支付欠付的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的房屋租金9,636,514.13元、管理服务费2,784,855.12元及物业费274,670.64元,以上共计12,696,039.89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的逾期付款滞纳金4,847,464.99元(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的逾期付款滞纳金4,894,066.73元。
4、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0.00元。
5、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以及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的逾期付款滞纳金10,106,369.14元。
6、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70,000.00元。
以上1-6项共计人民币33,113,940.75元。
7、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
(二)案件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纵横网联(承租方)及中鹏云控股(连带责任保证人)共同签署了《房屋租赁三方合同》,约定纵横网联承租公司所有的位于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3号楼1至7层1001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租赁面积15,259.48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办公,租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31年6月30日。其中,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月租金为1,563,836.13元、月管理服务费为464,142.52元(共计2,027,978.65元),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月租金为1,614,535.60元、月管理服务费为464,142.52元(共计2,078,678.12元)。物业费按建筑面积计费45,778.44元/月。若未依约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纵横网联应按照应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0.5%向公司支付滞纳金。中鹏云控股作为纵横网联的连带责任人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2年。
2022年10月25日,因欠付公司房屋租金等费用,纵横网联及其法定代表人廖高鹰向公司出具了《付款承诺书》,确认截至2022年10月25日,纵横网联逾期支付公司房屋租金及管理服务费,并承诺若未能按时支付全部应付未付款项的,自愿承担违约金50万元及逾期支付产生的滞纳金。除中鹏云控股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外,廖高鹰也同时为纵横网联迟延支付的所有欠款、滞纳金及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2年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纵横网联多次发生迟延支付、未足额支付房屋租金、管理服务费、物业费行为,亦未依约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及违约金。经公司多次签发律师函催收相关欠款,三被告仍未改正并持续违约。为主张房屋租金等费用,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于2023年11月21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2024年2月21日,公司收到法院对该案保全申请的《民事裁定书》【(2024)京0105民初21147号】,裁定同意查封、冻结纵横网联、中鹏云控股及廖高鹰名下价值33,113,940.75元的财产。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财产保全结果。2024年3月12日,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告知书》,案件已进入人民法院多元调解案件系统,案件编号2023年朝预民字第241203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截至目前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等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含调解)及后续执行结果和公司年度审计结论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
● 报备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诉讼服务告知书;
3.房屋租赁三方合同;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