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截至2023年6月28日,你公司作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第一大股东,持有蓝科高新股份1.81亿股,持股比例为51%,上述股份系协议转让方式取得。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司法执行你公司所持蓝科高新股份3545281股,涉及金额2646.13万元,但你公司在知悉被动减持相关信息后,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甘肃证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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