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024年03月08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一、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和必要性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二氧化硅、炭黑及工业硅酸钠的生产、研发和销售等业务,纯碱为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之一,其价格波动较大,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为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有效控制市场风险,降低纯碱价格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公司拟于2024年继续开展纯碱套期保值业务,将期货与现货有效结合,减少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保障及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二、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有效控制市场风险,降低纯碱价格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二)参与的品种及交易场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产品,仅开展纯碱的套期保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场所为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

  (三)投资金额及期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保证金账户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万元人民币,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使用,任一时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需保证金(不含期货标的实物交割款项)均不超过上述额度。董事会授权公司期货工作小组作为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领导机构,按照公司建立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操作。

  上述额度及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资金来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三、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经具备了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条件,具体如下:

  1、公司已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风险处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

  2、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管理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采购副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现货采购人员、期货操作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工作小组对公司的运营、产品有较高的认知度,对市场也有较深入的研究。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套保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保业务,计划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保证金规模与其自有资金、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相匹配,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业务。

  四、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原材料纯碱价格下跌时较高库存将带来跌值的风险,原材料纯碱价格上涨时会带来采购成本增加的风险或市场货源紧张采购需求难以满足的风险。公司对原材料纯碱进行期货套期保值,对上述风险敞口进行对冲,同时公司审计部门持续跟踪、评估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上报管理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套期保值业务以具体生产经营业务为依托,结合趋势、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期限与实际业务需求或者风险敞口相匹配,以合理安排使用资金。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为目的,主要为有效规避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价格波动风险:期货价格异常波动,导致期货与现货价格背离,保值效果不及预期。

  (二)资金风险: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如果套期保值过程中出现浮亏需要补足保证金时,可能面临因未能及时补足保证金而强行平仓带来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可能因为成交不活跃,造成难以成交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四)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五)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六)政策风险: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等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从而带来的风险。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与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商品期货,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加强资金内控管理,严格控制在董事会批准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的保证金额度。

  (三)公司将重点关注期货交易情况,合理选择合约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四)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等规定,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风险处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已设立专门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团队和相应的业务流程,通过实行授权和风险控制,以及进行内部审计等措施进行控制。

  (五)公司将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错单时,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减少损失。

  (六)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七)若出现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人民币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分析

  (一)通过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可以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由于大宗商品价格的不规则波动所带来的价格波动风险,降低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鉴于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产品,并严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进行投机交易。同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亦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可以合理预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纯碱为郑商所上市交易品种,市场透明度高,成交活跃,成交价格和当日结算单价能充分反映其公允价值。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一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允价值予以确定,对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及披露。

  七、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产品,严格按照公司经营需求进行,同时,公司建立了完备的管理制度。因此,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8 日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6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有效控制市场风险,降低纯碱价格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二)参与的品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产品,仅开展纯碱的套期保值。

  (三)投资金额及期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保证金账户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万元人民币,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使用,任一时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需保证金(不含期货标的实物交割款项)均不超过上述额度。董事会授权公司期货工作小组作为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领导机构,按照公司建立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操作。

  上述额度及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二、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为目的,主要为有效规避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价格波动风险:期货价格异常波动,导致期货与现货价格背离,保值效果不及预期。

  (二)资金风险: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如果套期保值过程中出现浮亏需要补足保证金时,可能面临因未能及时补足保证金而强行平仓带来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可能因为成交不活跃,造成难以成交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四)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五)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六)政策风险: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等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从而带来的风险。

  三、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与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商品期货,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加强资金内控管理,严格控制在董事会批准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的保证金额度内。

  (三)公司将重点关注期货交易情况,合理选择合约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四)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风险处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已设立专门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团队和相应的业务流程,通过实行授权和风险控制,以及进行内部审计等措施进行控制。

  (五)公司将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错单时,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减少损失。

  (六)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四、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分析

  (一)通过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可以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由于大宗商品价格的不规则波动所带来的价格波动风险,降低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鉴于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产品,并严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进行投机交易。同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亦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可以合理预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公司相关审议和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3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风险保证金账户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万元人民币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董事会同时授权公司期货工作小组作为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领导机构,按照公司建立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操作。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3月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风险保证金账户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万元人民币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原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8日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3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申请授信额度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其中敞口授信12亿元,低风险授信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非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保理、保函、开立信用证、票据贴现等授信业务。

  该额度的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在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授信额度相关事宜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对资金的需求,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具体金额将在授信额度内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8日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5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向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不含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总额度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购买,即指在投资期限内任一时点持有未到期投资产品总额不超过累计额度。以上事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产品存续期超过前述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期满之日。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购买事宜。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2、投资品种:为控制风险,投资品种为发行主体是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期限在12个月以内(含)的理财产品等。

  3、资金来源: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作为阶段性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根据自有资金的富余情况、生产经营的安排以及理财产品的市场状况,公司择机购买。

  4、投资期限:有效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如单笔产品存续期超过前述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期满之日。

  5、投资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阶段性投资理财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本数),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其中任意时点购买的理财产品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的总额度。

  6、决策及实施方式:本事项经公司2024年3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本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主要受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尽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故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严控投资风险。董事长根据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行使该项投资决策,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相关人员应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等产品投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上述金额范围内负责签署公司相关业务的协议及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4年3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阶段性投资理财。

  (二)监事会意见

  2024年3月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运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品种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阶段性投资理财。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8日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4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子公司实际资金需要,推动子公司的快速发展,提高其资金流动性,增强盈利能力,公司拟为公司子公司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新材料”)、子公司山东联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化工”)、子公司山东联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贸易”)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的担保额度(联科新材料、联科化工资产负债率低于70%),担保期限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担保额度预计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6408991XK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根

  成立时间:2010年11月04日

  注册资本:18693.1173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东红路488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股权结构: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9.75%股权;葛书菡、葛名杨等9名股东持有0.25%股权。葛书菡、葛名杨等9名股东多数为自然人,其资产有限且为此提供担保事项有困难,为了业务实际操作便利并考虑到上述少数股东无提供担保的明显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上述少数股东无需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3、主要财务指标:

  ■

  (二)山东联科化工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联科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2480339F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吴晓林

  成立时间:2006年09月11日

  注册资本:6280万美元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榆东路558号(住所)、东红路4688号(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饲料添加剂销售;货物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股权结构: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8.51%股权;Caldic International Beheer B.V.持有1.49%股权。Caldic International Beheer B.V.为外资公司,持股比例较小,为了业务实际操作便利其未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4、主要财务指标:

  ■

  (三)山东联科贸易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联科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7CKT4Q7L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吴晓强

  成立时间:2021年11月05日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注册地址:潍坊市青州市鲁星路577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股权结构: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00%股权。

  3、主要财务指标: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担保为拟担保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由公司与合同对象在以上担保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最终实际担保总额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同时授权经营管理层签署额度范围内的相关法律合同及文件。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预计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子公司2024年资金安排和实际需求情况,有利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公司资源,解决子公司的资金需要,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对被担保方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后认为,被担保方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23,5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3.46%。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形,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监事会对本次对外担保的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8日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0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数量的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并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格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确定方式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定价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和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若国家法律、法规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一)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时机等。

  (三)授权董事会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而修改方案;根据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以及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进行完善和相应调整(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延期实施或撤销发行申请,或者按照新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五)授权董事会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六)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指定或设立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签署、修改及执行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协议和文件资料。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国家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监管部门有新的要求或者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根据国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

  (七)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报和实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批准、签署、执行、完成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所有申报文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件;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八)授权董事会在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办理股份认购、股份登记、股份锁定及上市等有关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九)授权董事会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风险提示

  通过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时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8日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7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本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独立性。鉴于其在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的优秀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公司拟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0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2幢13层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

  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

  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人员信息:截至 2022 年末,永拓拥有合伙人 104 人,首席合伙人为吕江先生。截至 2022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 333 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300 多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有 136 人。

  业务规模:2022年度业务收入总额 35,821 万元 ,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0,996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15,164 万元。2022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计 36 家,收费总额5,128万元。审计客户涉及行业包括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无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永拓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风险累计计提 2,832.84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3,000 万元,能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质押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永拓不存在在职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永拓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7 次,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监管机构行政监管措施22次,涉及从业人员20 人。

  近三年,永拓不存在在职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①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侯增玉,2007年7月开始至今在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审计业务,先后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年度审计鉴证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②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奎,2017年开始至今在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审计业务,先后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年度审计鉴证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③ 马向军,现担任永拓质量控制合伙人、总审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审计师。1998年12月23日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0年10月1日加入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为其提供审计服务。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22年,具备证券服务业务经验。近三年在永拓复核过的上市公司16家,主要有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永拓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4年度具体的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永拓进行了审查,认为永拓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独立性、经验和资质,具有投资者保护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继续聘请永拓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等服务,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8日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推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约定、表决权委托等情况,客观、审慎、真实、准确地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业务独立,支持并配合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争,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消除与公司的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的方式,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支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者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得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相关制度中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一)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答复公司问询,保证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所持公司股份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列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应督促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接到公司书面问询函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第三十条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本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因各种原因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同时通过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章股份交易、控制权转移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通过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第三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计算本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计算本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并应当依照《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规定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文件。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十日内;

  (二)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十日内;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在权益变动报告、公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二日内;

  (四)自知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件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

  (六)《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或者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控制权,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协议转让控制权之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存在未清偿对公司负债、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所提供担保的情形的,应当配合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承诺履行不受影响。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关注、协调新老股东更换,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平稳过渡。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委托或其他方式买卖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累积投票、征集投票等制度保护其他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限制、阻挠其他股东合法权利的行使。

  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标的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应接受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指定的培训并接受考核。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五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比照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第一大股东;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确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零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召开专门会议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情况下,单笔融资金额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的融资事项、报总经理审批决定,总经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

  (二)单笔融资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且不高于5%的融资事项,报董事长审批决定,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

  (三)单笔融资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5%且不高于20%的融资事项,报董事会审批决定,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0%;

  (四)超过上述审批决定权限范围的融资事项以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后的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十一条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具有偿债能力;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当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做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做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中有关规定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以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通过该等议案后,还应将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下审议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提出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比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经公司及该子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已经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30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或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属本办法规定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属本办法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三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应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对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之间”、“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

  对本办法的修改,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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