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年03月08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源丰”)。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7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增加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担保;本次增加担保额度后,公司为子公司江西源丰预计提供担保的额度由20,000万元增加至45,000万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和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4)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4)。

  (二)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经营发展需要,2024年3月5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江西源丰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已实际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7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561057744X

  3、成立时间:2010年08月27日

  4、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西区

  5、注册资本:16,185.86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新战

  7、主要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废旧蓄电池、矿灯、银、锌、铝、铅、铜、废渣的处理及经营;合金、铅膏、塑料本企业自产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国内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江西源丰100%股权

  9、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江西源丰资产总额186,638,037.50元,负债总额42,958,467.13元,净资产143,679,570.37元,资产负债率23.02%;2022年1-12月利润总额4,080,658.36元,净利润4,037,035.58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3年9月30日,江西源丰资产总额209,356,293.65元,负债总额89,760,965.63元,净资产119,595,328.02元,资产负债率42.87%;2023年1-9月利润总额-23,653,089.95元,净利润-24,265,171.35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4年3月5日为江西源丰提供担保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4、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种类相同。保证范围内,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的币种和金额分别为:(金额采用大写方式)人民币贰亿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江西源丰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江西源丰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39,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4.93%;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55%;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9,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38%。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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