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4年03月08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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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后认为:

  公司根据《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适应公司管理和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且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3月8日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履行义务及行使职权,认真贯彻落实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积极有效的开展董事会各项工作,保障了公司的良好运作和规范健康发展。

  一、董事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履行职责。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其工作细则,认真履行职责。

  董事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全体董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积极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足够的知情权,能够独立、客观的履行职责。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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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4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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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对公司相关事项作出决策,决议全部合规有效。董事会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认真履行职责,上述审议议案已全部贯彻实施,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推动了公司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真履行职责,带领经理层全力拓展业务,取得了一定成绩,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指标。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9.17亿元,同比增长4.45%;实现净利润1.70亿元,同比增长51.09%;其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69亿元,同比增长51.27%。

  三、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工作情况

  2023年度,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及要求,关注公司运作的规范性,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的法人治理和日常经营决策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专业性意见,为完善公司治理,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董事会2024年重点工作安排

  2024年,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扎实做好董事会日常工作,继续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组织和领导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围绕经营目标,全心全意投入到工作中,通过开拓市场、降本增效等有效举措确保生产经营稳定,继续围绕产业链协同,从产品升级、技术创新及人才储备等多方面激发企业潜能,做优做强做大,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1、加强安全管理,筑牢安全防线。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宗旨,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加强员工安全知识培训和日常演练,提升自身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要紧绷神经,全面压紧压实安全责任链条,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努力构建公司安全生产环境。

  2、市场开拓与技术创新双线驱动。进一步开发老客户潜力,在原有客户现用产品增量的同时,加大对公司新产品在客户中的推广;重点推进新领域产品的开发推进;抓住二氧化硅、炭黑新的发展方向,以新产品在客户处的开发,带动传统产品在客户中的开发,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影响力;瞄准细分行业龙头,以工艺创新、技术创新寻求合作突破;整合和提升公司技术研发平台,强化公司技术研发,注重优势技术吸收整合,加速技术迭代,以创新之变应对市场之变,保持企业发展动力。

  3、深化管理变革,提升运营效率。持续深化供应链体系建设,优化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在稳定现有供应商的基础上,开发有潜力的供应商,不断优化供应商体系,推动公司供应链管理迈上新台阶;继续深入推进6S精益化管理,不断完善ERP信息化建设,切实提升管理效率;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做好高端人才储备,改革用人机制,完善人才激励制度,实现利益共享。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构建长效文化养成机制,创建开放共享、互融共促的文化氛围,提升团队凝聚力。

  4、规范运作水平,保障投资者权益。继续优化公司的治理机构,建立更加规范、透明的上市公司运作体系;持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优化内部控制流程,不断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开拓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搭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平台,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互动关系,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2024年,公司将积极应对行业形势变化,锐意改革创新、推动产业布局、狠抓技术升级,只争朝夕、不负韶华,不断开拓企业经营发展新局面。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加快创新步伐,认真组织落实,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7日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工作细则》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监事会的职责,依法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积极探索改进工作方法,秉着维护公司股东权益的宗旨开展工作,从公司依法运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公司财务检查等多方面行使监督职责。

  一、2023年公司监事会工作情况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10次监事会会议,对公司的重要事项进行了审议。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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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检查和监督。公司监事列席了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全部会议,监事会认为:2023年,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决议等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能够勤勉尽职,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也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认真听取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审计情况的汇报,了解公司的财务信息。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较为健全,财务状况良好,2023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由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3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的职责,依法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监事会将继续加强落实监督职能,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工作会议,监督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3月7日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上述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七)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交易所申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四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六条  同一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数量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交易所申报,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数量、成交均价、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交易所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接受交易所的日常监管。

  交易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交易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公司章程》对上述事项做出更严格规定的,公司将及时向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

  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为2013年12月20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2幢13层。

  2、人员信息

  截至2022年末,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合伙人104人,首席合伙人吕江。截至2022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333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300多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有136人。

  3、业务规模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度业务收入总额35,821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0,996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5,164万元。2022年度A股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计36家,收费总额5,128万元。审计客户涉及行业包括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无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风险累计计提2,832.84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3,000万元,能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质押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在职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7次,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监管机构行政监管措施22次,涉及从业人员20人。

  近三年,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在职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后该议案于2023年3月20日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安排,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沟通会议,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4年3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8日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2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情况

  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2023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 130,658,406.57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38,323,039.22元,减去本年度提取盈余公积 13,065,840.66 元和向股东分红款 36,758,900.00元,截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119,156,705.13 元。

  考虑公司长远发展与股东投资回报,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0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公司权益分派具体实施前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等原因发生股本变动的,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回购账户股份不参与分配),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状况及未来良好的盈利预期相匹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3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符合预期,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既考虑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8日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8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修订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相关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款及其他相关制度修订公告如下:

  一、公司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容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并适应现阶段业务及未来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拟将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6人调整为5人,其中独立董事由3人调整为2人,非独立董事仍为3人。

  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

  三、《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

  注: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四、相关制度修订情况

  ■

  上述制度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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