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4 证券简称:信质集团 公告编号:202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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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08日 02:10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7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7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信质路28号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号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尹巍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7,57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15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57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82%。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0%。

  通过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7,07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904%。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06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3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17,2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999%;反对352,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001%;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221,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4002%;反对352,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998%;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17,2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999%;反对352,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001%;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221,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4002%;反对352,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998%;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117,2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999%;反对352,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001%;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221,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4002%;反对352,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998%;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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