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年03月07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提供担保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豪鹏科技”)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100%,上述担保均是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2024年1月26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4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含新设立或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0万元。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党育先生将视具体情况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编号:BZ161024000061),为全资子公司曙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鹏科技”)在江苏银行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近日,公司与江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编号:BZ161024000062),为全资子公司博科能源系统(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科能源”)在江苏银行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在预计额度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曙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曙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33477H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9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潘党育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福民社区超顺工业区2号101,人民路221号楼房六101、楼房七101

  注册资本:9,337.082529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锂离子电池的研发及销售;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锂离子电池的生产。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曙鹏科技100%股权。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经查询,曙鹏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博科能源系统(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博科能源系统(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41383D

  成立日期:2011年2月23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潘党育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清路4号101、201、301、401、501,厂房B栋201、301、401、501

  注册资本:9,881.66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生产经营电动自行车电源模块、笔记本电池组、移动电源、电池保护板、充电器、风光电一体储能系统、锂离子电池组、锂聚合物电池组、锂电池组、镍氢电池组、镍锌电池组;电池相关零配件销售;电池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电池组加工服务;LED、电源管理系统、能源系统、计算机软硬件、特种车技术的开发;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和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以上经营范围不含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等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涉及备案许可资质的需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博科能源100%股权。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经查询,博科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为曙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编号:BZ161024000061)。

  1.协议主体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证本金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8,000万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江苏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5.保证期间:自《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该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二)债务人为博科能源系统(深圳)有限公司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编号:BZ161024000062)。

  1.协议主体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证本金最高债权额:人民币22,000万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江苏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5.保证期间:自《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该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生效的担保额度为600,0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318,9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141.7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已实际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31,477.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58.41%。上述担保均是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分别与江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编号:BZ161024000061)、(编号:BZ161024000062)。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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