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4年03月07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执行金额:人民币36,844,948.3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已达成执行和解,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而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现将会议有关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6年,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与莲花健康、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审理,作出(2006)周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本金99,577,909.47元,利息1,349,727.03元,违约金759,276.36元。莲花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询公司档案显示,本案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口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河南省分行3,000万元,本案执行终结,债权债务消灭。2009年11月18日,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向总行发出《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化解的请示》,分行建议同意周口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2009年12月4日,总行以《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河南省分行提出的方案。2009年12月21-22日,公司偿还了国开行河南省分行3,000万元。2009年12月24日,周口中院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46-8号《裁定书》,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46-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06)周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公司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向周口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裁定撤销(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终结执行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16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传票》(2021)豫执复339号,因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提出复议,河南省高院就上述合同借款纠纷,通知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到达河南省高院参加复议听证。

  公司于2021年6月4日收到河南省高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执复339号,裁定如下:“驳回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执异40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复议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公司于2022年3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最高法执监121号。因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不服河南省高院作出的(2021)豫执复339号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121号,裁定如下:1、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执复339号执行裁定;2、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执异40号执行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周口中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豫16执恢90号,根据《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周口中院已决定立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公司收到周口中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向周口中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依法驳回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对公司提出的恢复执行申请,撤销(2023)豫16执恢90号执行通知书。

  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收到周口中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16执异81号,裁定如下:撤销(2023)豫16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通知书。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收到河南省高院通知,因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提出复议申请,河南省高院于2023年10月10日进行(2023)豫执复606号案件线上复议听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听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

  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收到河南省高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执复606号,裁定驳回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的复议申请,维持周口中院(2023)豫16执异81号执行裁定“撤销(2023)豫16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

  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收到周口中院《执行通知书》(2023)豫16执恢90号之一,裁定如下:“撤销(2023)豫16执恢90号《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2)。

  二、本次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乙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乙方应向甲方清偿的债权金额的确认

  1、根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周口中院”)(2006)周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截至2019年10月15日,乙方应向甲方偿还债权本金69,577,909.47元(已扣除乙方通过第三方于2009年12月向甲方清偿的3,000万元)、利息3,601,183.56元(截至2007年1月17日)、违约金1,031,790.93元、案件受理费526,000元、诉前保全费51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35,058,491.14元(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自2007年1月18日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合计210,311,375.11元。其中:年产20万吨小麦淀粉技术改造项目本金50,578,509.47元、利息2,617,820.77元(截至2007年1月17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8,178,534.32元,合计151,374,864.57元;味精生产工艺系统技术改造项目本金18,999,400.00元、利息983,362.79元(截至2007年1月17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6,879,956.82元,合计56,862,719.6元。

  2、2019年10月15日周口中院受理乙方破产重整,且随后裁定通过了乙方的重整计划。按照乙方重整计划,乙方应向甲方清偿金额为36,844,948.37元(大写:叁仟陆佰捌拾肆万肆仟玖佰肆拾捌元叁角柒分,具体计算如下:

  100000元+(210311375.11元-100000元)*17.48%=36844948.37元。

  3、乙方确认:依照上述计算,乙方在周口中院(2023)豫16执恢90号执行案件项下,应向甲方清偿的金额为36,844,948.37元。同时,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限向甲方按时付款并支付利息。

  4、乙方承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周口中院撤回对本执行案件已提起的执行异议。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或在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向周口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过程中,就恢复执行案件项下、原执行案件项下及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债权数额、乙方的还款义务及履行等事宜,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再次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提出否定甲方债权金额等不利于甲方债权清偿的任何主张,乙方亦放弃提出前述异议及不利于甲方债权清偿主张的全部权利。

  (二)清偿计划

  甲方同意乙方就前述应清偿的36,844,948.37元(以下或称为债权本金金额)及利息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期分批还款,具体还款金额和时限如下:

  1、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由周口中院将已冻结乙方账户的资金97.24万元扣划给甲方(以实际扣划金额数为准),并在该资金扣划后3日内解除对乙方账户的冻结措施。

  2、剩余债权本金的还款计划为:

  2024年3月11日还款150万元;2024年7月25日还款150万元;

  2025年3月5日还款150万元;2025年9月5日还款150万元;

  2026年3月5日还款175万元;2026年9月5日还款175万元;

  2027年3月5日还款175万元;2027年9月5日还款175万元;

  2028年3月5日还款1,200万元;2028年9月5日还款1,087.25万元。

  如上述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还款日不顺延,提前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一个营业日。

  最后一笔实际还款金额根据本条项下第1款实际扣划金额数调整,确保本条第1、2款约定项下还款本金金额合计为36,844,948.37元。

  3、经协商一致,本条前2款约定项下之还款资金,全部用于冲抵乙方原贷款项目本金,即:冲抵味精生产工艺系统技术改造项目本金合计18,999,400.00元;冲抵年产20万吨小麦淀粉技术改造项目本金合计17,845,548.37元;两项目冲抵本金金额共计36,844,948.37元。

  4、本协议生效后至乙方全部还清之日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以应付未付的债权本金余额为基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三)追加抵押担保事项

  1、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持有的位于河南省项城市东方红大道南、城东路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33,386.86㎡)为乙方在执行案件项下的还款义务和本协议项下前述乙方的还款义务提供抵押担保。在恢复执行程序中上述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为乙方应向甲方清偿的执行款项36,844,948.37元及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甲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等以及被执行人根据生效判决、重整计划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在甲方另行起诉乙方的追偿程序中(如有),上述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乙方应向甲方清偿的全部债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甲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等以及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2、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担保物,除甲方执行案件中被周口中院查封外,不存在其他查封冻结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也未设定其他抵押权等影响甲方权利实现的权利负担。

  3、具体抵押物及抵押担保事项以双方签署的抵押合同约定为准。

  三、本次执行和解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原则,有利于推动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之间进一步实现债务和解,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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