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建筑或原告)为本案原告。
● 涉案金额:涉及票据款7,151,987.10元及利息(以6,851,987.1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受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地产或被告)因支付天源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款向天源建筑签发数张商业承兑汇票,其后天源建筑作为背书人将被告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支付案外人合同款。持票人因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向天源建筑行使追索权,天源建筑向持票人履行票据责任已清偿的金额累计达到9,632,151.37元,根据法律规定,天源建筑履行票据责任后,有权向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为及时追索款项,天源建筑向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空港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3-039)。
在庭审过程中,天源建筑向持票人履行票据责任清偿金额增加300,000.00元,同时天源建筑为确保债权尽快实现,通过债权债务筹划的方式获得清偿2,767,990.77元,因此天源建筑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7,164,160.60元。
近日,天源建筑收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冀1091民初3106号]。
二、诉讼判决情况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冀1091民初3106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7,151,987.10元及利息(以6,851,987.1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61,863.91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因受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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