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03月06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4日21:0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化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及主承销商于2024年2月27日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正式启动发行,以2024年2月28日作为发行期首日。经2024年3月1日投资者报价并根据《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确认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竞价结果如下:

  ■

  本次发行的最终数量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如本次发行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发行审核及注册文件要求等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2、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启动发行后,根据最终的竞价结果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同意公司与以下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逐项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周竹唯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3)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王铭辉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4)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黄斌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5)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6)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戎卫华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7)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黄汉超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8)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丘林锋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9)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10)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蓝坤斌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1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谢文永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1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北京吾明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本次竞价发行结果,公司更新相关文件并编制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次竞价发行结果,公司更新相关文件并编制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5、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为确保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所募集资金合理、安全、高效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次竞价发行结果,公司更新相关文件并编制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6、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结合本次竞价发行结果,公司更新编制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7、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一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发行事宜,公司编制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公司董事会确认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8、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公司2023年1-9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一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就公司2020-2022年、2023年1-9月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公司编制了《非经常性损益表》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就公司2023年1-9月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公司编制了《2023年1-9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出具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9、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五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将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为保障上述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3月4日21:3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

  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余德才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及主承销商于2024年2月27日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正式启动发行,以2024年2月28日作为发行期首日。经2024年3月1日投资者报价并根据《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确认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竞价结果如下:

  ■

  本次发行的最终数量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如本次发行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发行审核及注册文件要求等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启动发行后,根据最终的竞价结果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同意公司与以下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逐项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周竹唯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3)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王铭辉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4)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黄斌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5)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6)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戎卫华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7)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黄汉超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8)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丘林锋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9)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10)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蓝坤斌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1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谢文永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1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北京吾明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本次竞价发行结果,公司更新相关文件并编制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次竞价发行结果,公司更新相关文件并编制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为确保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所募集资金合理、安全、高效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次竞价发行结果,公司更新相关文件并编制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结合本次竞价发行结果,公司更新编制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一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发行事宜,公司编制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公司监事会确认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公司2023年1-9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一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就公司2020-2022年、2023年1-9月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公司编制了《非经常性损益表》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就公司2023年1-9月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公司编制了《2023年1-9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出具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五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将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为保障上述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拟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修订预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预案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步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5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修订稿)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对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内容进行了修订。《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修订稿)”)及相关公告于2024年3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预案(修订稿)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修订稿)所述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告中公司对财务指标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及其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及其相关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假设如下:

  1、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于2024年4月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完成时间的承诺,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2024年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40亿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本次发行数量为13,186.81万股,该数量仅用于计算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5、假设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总股本195,458.94万股(截至2023年12月7日)为基础,仅考虑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7、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67.5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541.47万元。以此数据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假设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2022年度的基础上,按照持平、增长10%、增长20%三种情景分别计算。

  8、假设未考虑公司未来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素的影响。

  9、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二)对公司每股收益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条件,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的影响:

  ■

  二、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加,虽然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但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和效益实现需一定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即期回报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时,对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亦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提醒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近年来,公司一直专注于太阳能光伏电站的投资、运营和管理。截至目前,公司已在安徽、江西、宁夏、浙江等多个省份运营和管理10座太阳能光伏电站,累计并网装机容量约131.82MW,具备丰富的电站投资、运营和管理经验。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开展,契合世界各国对能源发展的共同愿景,符合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发展战略目标及《“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规划要求,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及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是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将助力公司以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运营和管理为依托,进一步延伸和布局新能源应用新模式、新业态,并拓展上游高性能和BIPV光伏组件产销业务,有利于公司拓展新的业绩增长点,提升各业务板块的协同效应,增强公司在新能源光伏领域的综合竞争力;此外,本次发行的部分募集资金将用来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可以为公司未来经营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负债水平和财务风险,从而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推动公司主营业务做大做强,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更好满足公司现有业务的整体战略发展的需要。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重视人才培养和储备,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一支高素质的核心管理团队和优秀的技术团队。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和人员。此外,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继续加快推进人员招聘培养计划,增强人员储备,不断充实公司的核心人才力量,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2、技术储备

  经过多年的经营发展,公司具备丰富的电站投资、运营和管理经验。公司深耕新能源光伏行业多年,在光伏电站运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技术储备。同时,内蒙古慧科自身拥有BIPV组件等光伏产品及运维相关的17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股东之一江苏携创及其子公司16项“板块互联”光伏组件制造、15项BIPV组件制造领域专利授权使用许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因此,公司相关的技术储备能够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3、市场储备

  “碳达峰、碳中和”发展战略目标的持续推进及向绿色可再生能源的转型已成为全球共识,将持续引领绿色可再生光伏电力的旺盛需求。根据《中国2030年能源电力发展规划研究及2060年展望》,2025及2030年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量缺口分别约为1.79、2.99亿千瓦,市场需求巨大。根据ARIZTON数据,2020年我国BIPV的市场规模为6.8亿美元;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的数据测算,预计到2025年,我国BIPV的市场空间将接近500亿元。

  综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各方面均具有良好的资源储备能够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监管,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和县光储充一体化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产1GW“板块互联”BIPV光伏组件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实施和实现效益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确保募投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尽快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尽可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加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管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配合保荐机构等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并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严格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证给予股东稳定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本次发行公司制定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未来三年股东的具体回报计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五、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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