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聚增地产向法院申请撤销大重宾馆资产仲裁裁决的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聚增地产向法院申请撤销大重宾馆资产仲裁裁决的公告
2024年03月06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大连聚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增地产”)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目前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连重工”)为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涉案金额15,000,000元。涉及的争议事项已由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作出终局裁决,公司依据《裁决书》([2023]大仲字第761号)将实际收取的13,236,700元交易保证金向聚增地产返还了1,970,700元,剩余11,266,000元为公司收取的违约金并计入营业外收入。本次诉讼为聚增地产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之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结合律师意见,公司分析认为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24-021)无需进行修正。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24)辽02民特37号传票和《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等诉讼材料,申请人聚增地产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情况

  1.申请人:大连聚增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MA10X5096L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173号香洲花园酒店主楼大堂1号

  2.被申请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04902K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二、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背景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3]大仲字第761号《答辩通知书》及聚增地产作为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文书,聚增地产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在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对公司提起仲裁申请,涉案金额合计约15,751,416元,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2日披露的《关于挂牌转让大重宾馆资产进展暨涉及仲裁的首次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公司代理律师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3]大仲字第76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1.被申请人大连重工向申请人聚增地产返还交易保证金1,970,700元;2.驳回申请人聚增地产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101,86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聚增地产承担。被申请人大连重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执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大重宾馆资产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公司已于2024年1月22日,将实际收取的13,236,700元交易保证金向聚增地产返还了1,970,700元,剩余11,266,000元为公司收取的违约金并计入营业外收入。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24)辽02民特37号传票及聚增地产作为申请人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聚增地产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申请内容

  1.请求依法撤销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大仲字第761号《裁决书》;

  2.本案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其他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累计涉案金额为10,836.63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63%,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8,882.00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1,954.63万元。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结合律师意见,公司分析认为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24-021)无需进行修正。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撤裁仲裁裁决申请书》

  2.(2024)辽02民特37号传票

  3.银行电子回执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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