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传化集团董事长徐冠巨:建议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

全国人大代表、传化集团董事长徐冠巨:建议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
2024年03月04日 12:44 财联社

财联社3月4日讯(记者 陈抗)历年来,全国人大代表、传化集团董事长徐冠巨都对民营经济的发展高度关注。去年,他就呼吁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近期,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已经启动的消息传出,徐冠巨在今年两会建议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

由徐冠巨掌舵的传化集团是浙江的知名民营企业,旗下拥有两大上市公司传化智联(002010.SZ)及新安股份(600596.SH)。

徐冠巨表示,目前国有企业有《企业国有资产法》,外商投资企业有统一的《外商投资法》,而作为最普遍的企业形态和市场经济主体——民营企业却至今没有一部促进和保障的法律。

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既是用法治的方式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需要,也是稳定民营经济发展的预期、振奋民营企业家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徐冠巨建议,将“民营经济促进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将宪法确定的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宪法原则加以细化;把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执法公正司法等民营企业核心关切问题加以法律规定;把规范和引导民营经济和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形成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平等保护的完整的法律体系。

针对民营经济发展,徐冠巨另建议:制定出台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司法解释,以利于准确打击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保护经营主体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2月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十二)》),原本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以下简称“三类犯罪”)也同样适用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就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三类犯罪”出台司法解释。

徐冠巨在建议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法修正案(十二)所涉“三类犯罪”的具体适用应出台司法解释,将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规定在刑事司法中落深落细,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

今年两会,徐冠巨还带来了合理规划和审批化工产能,引导行业有序发展;加大符合条件医疗机构海外创新药临床试点;加快推进轮胎标签法规制定与实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队伍建设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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