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2月2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0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69号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4楼电教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158,712,1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26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31,095,4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73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7,616,7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2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30,014,1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18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397,4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5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7,616,7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279%。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158,594,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反对92,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5%;弃权24,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896,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0%;反对92,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3%;弃权24,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1.02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158,594,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反对92,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5%;弃权24,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896,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0%;反对92,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3%;弃权24,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1.03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158,543,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8%;反对168,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845,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4%;反对168,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6%;弃权0股。

  1.04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158,594,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反对92,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5%;弃权24,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896,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0%;反对92,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3%;弃权24,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1.05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158,560,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5%;反对127,0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0%;弃权24,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86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50%;反对127,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2%;弃权24,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1.06办理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158,594,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反对92,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5%;弃权24,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896,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0%;反对92,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3%;弃权24,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莫海洋、韩欣茹;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2月22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9

  债券代码:128144                债券简称:利民转债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利民转债”将于2024年3月1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10张“利民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8.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2月29日;

  3、除息日:2024年3月1日;

  4、付息日:2024年3月1日;

  5、“利民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0.80%、第四年1.00%、第五年1.50%、第六年2.00%;

  6、“利民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2月29日,凡在2024年2月29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2月29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3月1日;

  8、下一付息期利率:1.00%。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公开发行了98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利民转债,债券代码:128144),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在“利民转债”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利民转债”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利民转债”的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利民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8144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98,000万元(98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98,000万元(98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1年 3 月1日;

  6、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1年3月1日至 2027年 2 月 28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1 年9月6日至2027年2月28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0.80%、第四年1.00%、第五年1.50%、第六年2.00%;

  9、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0、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利民转债”信用评级: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利民转债”发行出具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利民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3月1日至 2024年2月29日期间的利息,当期票面利率为 0.8%,本次付息每 10 张(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8.00 元(含税)。对于持有“利民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6.40元;对于持有“利民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5.00 元;对于持有“利民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5.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4年2月 29日(星期四)

  2、除息日:2024年3月1日(星期五)

  3、付息日:2024年3月1日(星期五)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2月 29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利民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利民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投资发展部

  咨询电话:0516-88984525

  传真:0516-88984525

  电子邮箱:boardoffice@chinalimin.com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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