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5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13日、2024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7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931,370,032股)的0.0337%,最高成交价为3.9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8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523,41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5.5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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