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3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 公告编号:2024-004

证券代码:002193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 公告编号:2024-004
2024年02月08日 02:30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号)、《关于对邱亚夫等七名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号)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计提不充分。2021年12月底,你公司通过资产置换取得莱卡新材料(佛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莱卡)25.72%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佛山莱卡成立后,相关实物出资因重大纠纷而未实缴到位,已到位的现金出资已全部转出,佛山莱卡未实质开展生产经营,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已明显出现减值迹象。你公司在2022年至2023年的定期报告中未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二是关联方、关联交易未披露。2021年至2022年,你公司子公司济宁如意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伟尧澳新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兰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兰田中航科技有限公司、伟尧实业(济南)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下合称特定公司)采购毛条等商品。上述特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控制关系,属于你公司关联方,与你公司及子公司间的交易为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将上述特定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未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上述两项违规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分别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邱亚夫等七名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号)

  邱亚夫、邱晨冉、杜元姝、孟霞、张义英、徐娜、徐长瑞: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是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计提不充分。2021年12月底,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置换取得莱卡新材料(佛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莱卡)25.72%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佛山莱卡成立后,相关实物出资因重大纠纷而未实缴到位,已到位的现金出资已全部转出,佛山莱卡未实质开展生产经营,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已明显出现减值迹象。上市公司在2022年至2023年度的定期报告中未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二是关联方、关联交易未披露。2021年至2022年,上市公司子公司济宁如意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伟尧澳新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兰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兰田中航科技有限公司、伟尧实业(济南)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下合称特定公司)采购毛条等商品。上述特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控制关系,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间的交易为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未将上述特定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未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邱亚夫、邱晨冉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杜元姝、孟霞作为上市公司时任总经理、张义英、徐娜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对于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邱亚夫作为时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董事长和上市公司实控人,杜元姝、张义英、徐长瑞分别作为上市公司时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并将按照上述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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