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最高价不超过人民币6.60元/股,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资金总额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后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7)、《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已回购股份合计9,45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2月7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9,45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最高成交价为3.2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9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8,854,758.76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股份回购的实施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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