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1.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23年4月24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规定,若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扭亏为盈,为21.10亿元到22.1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45亿元到-7.45亿元(包含已出售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及阜新金山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1-8月份亏损额-6.50亿元到-6.00亿元);预计2023年末净资产约为3.00亿元到4.00亿元。
一、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规定,若公司出现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二、重点提示的风险事项
2017年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热电公司)与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普公司)签订《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后,又签订了《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补充合同》。2020年赫普公司称丹东热电公司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因此起诉丹东热电公司并要求解除合同及支付服务费等各项损失,赫普公司的诉讼请求总金额74,271.25万元。(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20-043号《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2年12月1日,丹东热电公司按照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06民初345号的判决,向赫普公司支付了3,206.18万元调峰辅助服务费以及1,023.41万元可得利益损失。(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22-054号《关于全资、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2年11月,丹东热电公司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06民初345号后,赫普公司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2023年6月20日,丹东热电公司代理律师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书(2023)辽民终618号,裁定如下:“1.撤销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民初345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5,363.00元予以退回”。(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23-032号《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目前案件发回重审,本次诉讼事项尚未终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或执行结果为准。
三、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2024年1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四、其他事项
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扭亏为盈公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扭亏为盈,为21.10亿元到22.1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45亿元到-7.45亿元(包含已出售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及阜新金山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1-8月份亏损额-6.50亿元到-6.00亿元);预计2023年末净资产约为3.00亿元到4.00亿元。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测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2024年4月25日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为准。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ST金山 公告编号:临2024-014号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ST金山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4】006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在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中介机构等相关方共同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和要求进行逐项落实。因《问询函》相关事项尚需与相关方进一步沟通、完善,公司申请延期回复《问询函》,详见2024年1月25日和2月1日公司公告。鉴于部分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为确保回复内容的准确、完整,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问询函》的回复时间将再次延期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披露。延期回复期间,公司将进一步组织和协调相关各方推进《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尽快就《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载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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