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项目的进展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项目的进展公告
2024年02月0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24-012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项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项目概述

  2018年2月27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广东绿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绿润”)中标“鹤山市马山生活垃圾填埋场减量化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预算总金额约为人民币49,300万元,可用性服务费为人民币9,201万元,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为人民币124元/吨,合作期限20年(含建设期和运营期)。

  2018年4月,项目公司鹤山市绿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盛环保”)与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就本项目签署了《鹤山市马山生活垃圾填埋场减量化PPP项目合同》。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鹤山市马山生活垃圾填埋场减量化PPP项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1)。

  二、项目进展情况

  2020年3月,绿盛环保与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签署了《鹤山市马山生活垃圾填埋场减量化PPP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本项目工期顺延等事宜。

  根据《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0〕1257号,“《实施方案》”),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要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的要求。经研究判断,当前本项目技术路线难以满足《实施方案》2023年生活垃圾“零填埋”的要求,因此,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提前终止本项目。

  2024年2月2日,公司收到绿盛环保与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签署的《鹤山市马山生活垃圾填埋场减量化PPP项目提前终止协议》(以下简称“《提前终止协议》”)。自《提前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本项目提前终止,《鹤山市马山生活垃圾填埋场减量化PPP项目合同》解除。

  三、《提前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

  乙方:鹤山市绿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一)项目提前终止

  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本项目提前终止,《PPP合同》解除。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不再享有或承担《PPP合同》项下任何权利及义务,任何一方在《PPP合同》项下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均不再履行。

  (二)提前终止移交安排

  1、移交时间及移交范围

  (1)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甲方、乙方应完成本项目资产的移交工作并签署移交备忘录。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无偿、完好移交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

  (2)本协议签署前,因公共利益所需,乙方已于2022年5月1日向甲方移交了部分项目资产,双方同意,前述资产视为甲方已接收,乙方无须另行移交,但乙方应确保前述资产在提前移交日符合本协议以及《项目提前移交工作安排及资料清单》中约定的移交标准。双方同意,自提前移交日起,乙方不再享有前述已经提前移交的项目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资产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行处分。

  除上述已移交资产外,乙方应确保及时移交包括分选车间在内的剩余项目资产,且分选车间在移交时应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并暂不予支付未移交部分所对应的提前终止补偿金。

  2、移交标准

  (1)乙方确保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的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不应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等权利瑕疵或负担,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违约、侵权责任、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产权约束或索赔权等,由乙方在移交前负责全部清偿、赔偿或解除完毕。

  (2)在移交日,乙方应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管理和运营维护状况(正常损耗除外)、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符合适用法律和《PPP项目合同》所规定的安全、质量和环境等有关标准,移交主要设备完好率100%,其他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9%。

  (3)分选车间应依法依规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后再移交,以通过环保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为准。

  3、移交程序

  甲方、乙方应成立本项目的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商定项目移交的详尽程序,核定移交资产、设备、工程资料、档案等详细清单,并开展移交工作。

  (三)终止补偿

  1、终止补偿金

  (1)双方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下述金额作为本项目的提前终止补偿金(即提前终止收购金额,下同),该补偿金额包括:

  A. 截至2023年5月31日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广东同德资评报字【2023】第07001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金额全额人民币柒仟贰佰贰拾肆万壹仟壹佰捌拾柒元壹角肆分,即¥72,241,187.14元;

  B.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在《PPP项目合同》下未支付乙方的垃圾处理服务费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肆万叁仟柒佰叁拾陆元,即¥12,443,736.00元。

  (2)由于以上A部分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不包含增值税金,乙方应开具以A部分资金作为的税前金额的增值税发票金额,票面所载明的增值税金,由甲方承担并一同支付。

  (3)因为项目移交而产生的产权、人工、税费等费用,则由各方各自承担。

  (4)双方确认,除了本款约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外,甲方无须就本项目提前终止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额外的费用或补偿,甲方在《PPP合同》下不存在违约及/或需要承担违约赔偿的情形。

  2、支付时间

  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应在2024年1月31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提前终止补偿金,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后续安排

  1、乙方承诺通知本项目相关责任人,并确保相关责任人及其员工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项目终止事宜,不会对本项目提前终止产生不良影响;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移交标准移交本项目资产,确保在移交过程中不存在不利于本项目及甲方的任何风险。

  2、甲方协助鹤山市财政部门针对本项目提前终止事宜向广东省财政厅发出退库申请并通过。

  3、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的对《关于变更鹤山市马山生活垃圾填埋场减量化PPP项目填埋气处理工艺的请示》(办文编号:1961)的文件处理表内容,沼气发电系统由乙方自行投资建设和自负盈亏,不纳入PPP项目。本合同签署后,由原运营单位江门宜盛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依法依规自行投资建设运营沼气发电系统项目。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接收乙方移交的本项目资产及设施,并在接收本项目资产及设施后享有对资产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积极配合甲方接收工作,并保持移交接收前所有设备、设施的完整性,以及所有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因其自身违约造成的设备、设施损毁给予补偿;

  3、甲方有权于缺陷责任期内要求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甲方无偿提供必要的运营管理培训服务;

  4、依法依规积极推进本项目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

  5、及时接收乙方移交的本项目资产、设施及文档资料等,并签署移交备忘录;

  6、及时办理相关资产使用权移交所需的政府审批手续;

  7、甲方有义务配合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本项目的审计工作;

  8、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及时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配合完善相关支付手续;

  9、及时办理本项目所需的变更审批手续,包括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的资料及信息更新工作等;

  10、协调处理本项目合同提前终止涉税事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完成本协议约定资产、文书档案的移交,并签署移交备忘录;

  2、乙方保证移交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担保等任何权利负担或瑕疵,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就移交资产向甲方提起请求权等权利,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移交标准。

  3、有权要求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

  (七)争议解决

  对于本项目提前终止过程以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各方分歧及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四、项目提前终止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鹤山市马山生活垃圾填埋场减量化PPP项目合同》签订后,公司全资子公司绿盛环保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但由于政府发布的“《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当前本项目技术路线难以满足《实施方案》2023年生活垃圾“零填埋”的要求,因此,受上述政策影响,政府方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提出本项目提前终止。

  截至目前,本项目共计投入资金8,961.30万元,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广东同德资评报字【2023】第07001号)以及签订的《提前终止合同》,本项目补偿金预计为7,224.12万元,总投资与预计补偿金之间的差异形成的减值预计为1,737.18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3.52%。本次合同终止预计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37.18万元,减少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1,737.18万元。

  五、其他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要求,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24-013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融资担保情况概述

  2024年2月2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子公司海南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双林建材”)、三亚瑞泽双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双林混凝土”)分别与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银行”)签署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瑞泽双林建材、瑞泽双林混凝土分别向海南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12个月。

  上述贷款的抵押、担保方式如下:1、公司提供位于三亚市崖城镇创意产业园区A41-1/2地块,面积为66,666.5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三土房(2013)字第00797号)及地上工业房产(不动产证书:琼〔2023〕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05336号、琼〔2023〕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06678号)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担保;2、公司提供位于三亚市田独镇迎宾大道09-11-3地块17,272.36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面积3,641.58平方米房产(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2010〕字第04894号)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担保;3、子公司海南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名下房产(权证号:琼〔2021〕澄迈县不动产权第0002139号)、(权证号:琼〔2021〕澄迈县不动产权第0002140号)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担保;4、子公司琼海瑞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产证号:海房权证海字第26375号;土地证号:海国用〔2009〕第0946号)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担保;5、公司、张海林先生、张艺林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融资担保额度审批情况

  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债务性融资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增融资不超过7.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公司债券,包括存量贷款到期续贷部分);同意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7.20亿元人民币(包括存量担保到期继续担保部分)。其中,公司为瑞泽双林建材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0,000万元,为瑞泽双林混凝土提供的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额度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担保前,公司对瑞泽双林建材的担保余额为2,965万元,对瑞泽双林混凝土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公司对瑞泽双林建材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0,000万元,对瑞泽双林混凝土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   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向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海南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三亚瑞泽双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别向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12个月。

  综上,上述子公司本次融资、公司本次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在年度审批额度内,因此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海南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08月18日

  2、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大道488号

  3、法定代表人:陈宏哲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销售、混凝土、混凝土制品生产与销售,水泥生产与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交通运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7、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其属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8、瑞泽双林建材母公司主要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

  注:上述2022年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审计,报告号众环琼审字【2023】00120号;2023年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9、其他说明

  经查询,瑞泽双林建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瑞泽双林建材目前整体生产经营正常,业务发展较为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正常履约能力。

  (二)三亚瑞泽双林混凝土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08月14日

  2、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创意产业园(仅限办公场所使用)

  3、法定代表人:何燕

  4、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混凝土制品生产及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水泥生产与销售;交通运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普通货物运输。

  7、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其属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8、主要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

  注:上述2022年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审计,报告号众环琼审字【2023】00121号;2023年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9、其他说明

  经查询,瑞泽双林混凝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瑞泽双林混凝土目前整体生产经营正常,业务发展较为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正常履约能力。

  四、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瑞泽双林建材、瑞泽双林混凝土;

  3、担保金额 :合计人民币2,400万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担保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90,182.90万元(含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40,970.0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4.0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其他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融资、担保事项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绿田机械

  股票代码:60525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邵雨田

  住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站前东路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站前东路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4年2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邵雨田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3326231963********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站前东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及以上的情况如下: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减持计划,且目前仍有减持计划正在进行中,具体如下:

  1、减持方式: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2、减持数量及减持区间:减持股份不超过2,002,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625%;大宗交易减持期间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上述减持计划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披露的《绿田机械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减持公司股份。

  除以上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9,240,000股,占公司上市初始总股本88,000,000股的10.5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6,776,040股,占公司最新总股本123,200,000股的5.5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权益情况如下:

  ■

  注: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实施了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每10股转增4股),公司总股本由88,000,000股增加至123,200,000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在2022年11月10日至2024年2月1日期间,减持其持有的绿田机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752,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比例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022/11/10~2023/5/9期间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邵雨田持有公司股份5,720,100股;

  公司在该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实施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转增4股),邵雨田通过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股份2,288,040股,其持股数量由5,720,100股增加至8,008,140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绿田机械股份比例从10.50%变为5.50%。上述权益变动不会使绿田机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绿田机械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六个月,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邵雨田

  日期:2024年2月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绿田大道一号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邵雨田

  日期: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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