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宗案件已立案待审理,1宗案件尚在审理中,6宗案件尚在诉前调解中,1宗案件已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已立案待审理案件金额108,286万元;尚在审理中的案件金额256万元,尚在诉前调解的案件金额7,192万元,已撤诉的案件金额256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已立案待审理、尚在审理中及尚在诉前调解的案件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已撤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未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一、新增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编号:(2024)青28民初4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资金损失50,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损失(该资金占用费损失均以50,000万元为基数,分段计算: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的期内利息差额损失为 500万元;2018年7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为257,333,333.33元;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LPR 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9月30日为217,733,333.33 元,前述三项合计980,066,666.67元);
(2)依法判令被告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暂计2,793,287.67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4、《民事起诉状》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1月9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以下简称“安信信托”,现已更名为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以下简称“海西控股”)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人因业务需要,向贷款人申请本金最高金额为22.5亿元的信托贷款。同时,双方对借款人用款需要满足的条件及资金的定向支付人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017年12月30日,安信信托向原告发放了信托贷款资金5亿元,原告认为未按照约定将贷款支付给合同载明的收款人,而是安排原告转借给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慧瞳”)。
2018年1月8日,原告与上海慧瞳签署《借款合同》。原告认为,将款项转借给上海慧瞳导致该笔借款因一直计挂在海西控股名下而被安信信托起诉,法院判决海西控股在偿还5亿元信托贷款资金的同时还要承担巨额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原告认为,安信信托与上海慧瞳共同实施的行为与原告的巨额借款资金无法收回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其二人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诉讼进展:已立案待审理。
二、前期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近12个月的新增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统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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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已立案待审理、尚在审理中及尚在诉前调解的案件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已撤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未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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