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央卓玛翻唱刀郎《西海情歌》被判侵权一案,业内专家怎么看?

降央卓玛翻唱刀郎《西海情歌》被判侵权一案,业内专家怎么看?
2024年01月26日 08:04 媒体滚动

  “自你离开以后,从此就丢了温柔,等待在这雪山路漫长,听寒风呼啸依旧……”2006年,知名词曲人、歌手刀郎创作的歌曲《西海情歌》一经发行,便迅速传遍了大街小巷,时至今日依然为人们所喜爱。然而,这首脍炙人口的歌曲却遭遇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近日,由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知名歌手降央卓玛与湖北某文化公司被诉侵犯刀郎著作权一案迎来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知名歌手降央卓玛和湖北某文化公司构成侵权,须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7.5万元。

翻唱歌曲引发纠纷

  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在互联网上发现,湖北某文化公司曾在湖北省某地举办了“群星演唱会”,降央卓玛在该演唱会现场演唱了《西海情歌》。然而,该演唱未获得相应授权,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遂将降央卓玛和主办方告上法庭。

  此前,刀郎曾授权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对《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温柔》和《雨中飘荡的回忆》等音乐作品独家享有或管理授权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同时,刀郎在《授权确认暨申明书》中郑重申明,以上3首音乐作品其本人从未授权降央卓玛演唱。

  法院认为,刀郎系音乐作品《西海情歌》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经他授权,原告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在授权期限内独家享有或管理授权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被告方事先未取得涉案音乐作品《西海情歌》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唱会的组织者和演唱者均未审查拟演唱的歌曲事先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此情况之下组织演唱会,演出组织者和表演者均有过错,二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判决被告降央卓玛和湖北某文化公司均承担侵权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7.5万元。

  该案法官提醒,由演出组织者举办演唱会,若需要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则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唱会的举办方对表演者演唱的歌曲是否享有著作权或是否已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负有审查的义务。演唱者若不是表演自己的音乐作品,而是使用他人作品演出,也要先询问举办方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要及时同著作权人联系,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后才可演出。

主动取得授权许可

  该案判决支持了权利人所主张的表演者和演出组织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对于歌曲权利人进行维权具有积极意义,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宇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该条款所规定的“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和“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是作为选择性义务,还是有演出组织者的情况下,演出组织者替代表演者承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义务,在理论和司法实务层面有一定的探讨空间。在以往类似案例中,权利人更倾向于追究演出组织者的责任,存在演出组织者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往往会判决演出组织者单独承担赔偿责任。而该案判决表演者和演出组织者承担连带责任,有助于警示表演者和演出组织者共同提高著作权意识,减少推诿和侥幸。表演者在接受演出邀请时,要主动询问演出组织者获取许可情况,积极商定由谁负责获取许可,以及获取哪些权项许可。除了表演权外,还可能根据表演和后续传播的需求,由作者同意对词曲进行适当修改,以及获取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培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翻唱歌曲引发侵权的行为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到,因此,不论是表演者还是演出组织者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小规模地使用他人作品不会被发现,而应在表演之前,积极主动地联系相关权利人取得相应的授权许可。擅自翻唱他人歌曲,不仅可能导致经济赔偿,也会对自身声誉造成损害。

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近年来,随着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渐提高,类似于该案中歌曲翻唱导致纠纷的现象也愈发常见。

  对此,王培彦表示,歌曲翻唱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单纯地认为,这首歌很好听,那我拿来翻唱或者在商业活动中进行公开表演,这对权利人并没有什么损害,甚至认为翻唱歌曲是对歌曲质量和传唱度的认可,帮助歌曲权利人进行宣传,怎么会侵权呢。另外,这也与部分平台或举办方对于将要表演项目的审查不严格有关,进而导致了侵权现象的发生。

  朱晓宇表示,翻唱歌曲纠纷案件多发的首要原因是表演者、演出组织者依法主动获取权利人许可的意愿不强,尊重词曲作者著作权的意识淡薄。实践中,表演者和演出组织者往往明知需要获取著作权人许可,却因为法律所规定的由表演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或由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两种并行规定而相互推诿。演出组织者要求表演者自带著作权许可进行演出,而表演者也因为演出组织者有义务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而“有恃无恐”。因双方都存在侥幸心理,而从事了侵权行为。

  那么,歌曲权利人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晓宇认为,权利人请求表演者和演出组织者承担连带责任是很有意义的维权方案,有利于判赔的全面履行。有些演出组织者可能是临时设立的项目公司,自身资产较少,难以保障判决的履行。但大部分表演者还是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可以成为维权和开展著作权保护教育的对象。

  “对于歌曲权利人而言,一方面要积极维护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零容忍’;另一方面,建议歌曲权利人对自己的作品实施更符合市场需求、更多样化的许可方案,满足不同水准、类型、规模的表演者、演出组织者和社会公众获取许可的需求。”朱晓宇建议。

  王培彦指出,术业有专攻,歌曲权利人在创作出相关作品后,需要及时取证保全证据,在遭受侵权时,可以考虑与专业律师合作进行维权,不仅能够节约自己的时间和精力,还能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当然,在维权过程中,同样要注意加强与专业人士的沟通,避免出现过度维权等负面影响。(本报记者 赵振廷)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知名歌手降央卓玛翻唱刀郎的《西海情歌》,被判侵权——翻唱有授权 表演才动人)

(编辑:邵京京 责任编辑:吕可珂 审校:崔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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