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2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西大街6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银会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90,430,3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0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87,892,2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98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538,0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26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2,538,0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2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2,538,0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266%。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潘继东、刘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90,410,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87,901,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19%;反对2,52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2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87,901,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19%;反对2,52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2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90,410,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87,901,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19%;反对2,52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2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187,901,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19%;反对2,52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2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同意187,900,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17%;反对2,529,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2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继东、刘佳。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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