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0 证券简称:名雕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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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26日 01:11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25日(星期四)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中心区龙光世纪大厦A栋2楼公司6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蓝继晓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88,55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09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88,55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093%。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5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关于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5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5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5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5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5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5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7《关于修订〈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5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8《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5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0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5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胡燕华律师、关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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