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于近日收到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门中院”)送达的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德城支行”)、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锦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棉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凯瑞德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3)鄂08民终1849号。该案前期情况公司已于2023年4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L019),并于2023年11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L060)。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与天衢路交叉西北角。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锦棉纺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掇刀街道军马场 1 路 2 号 (怡景新城小区) 5-6 栋 1 层 105 室。
第三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1号4幢15楼1521号房。
2.诉讼请求
(1)原审原告农行德城支行上诉请求:
①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23)鄂0804民初564号民事裁定,并指定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
②如果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依法裁定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原审被告锦棉公司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23)鄂0804民初564号民事裁定,指令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三、案件判决、裁决情况
荆门中院作出(2023)鄂08民终18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2023)鄂0804民初564号民事裁定;
2.本案指定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已由荆门中院作出(2023)鄂08民终1849号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2023)鄂0804民初564号民事裁定,并指定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该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同时公司会持续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
1.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8民终184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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