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4年01月24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德润租赁因经营业务需要分别与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以下简称“肥西农商行”)、安徽港航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航保理”)签订了《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公司为上述合同形成的所有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计保证额为人民币3,9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实际为德润租赁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20,261.84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的概述

  德润租赁因经营业务需要分别与肥西农商行、港航保理签订了《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其中肥西农商行的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港航保理的最高额担保金额为1,900万元。公司为所形成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为德润租赁与肥西农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的借款被肥西农商行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为德润租赁与港航保理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主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两年。主合同为多笔合同的,保证期间以本合同规定的主债权最晚到期日起两年。

  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2023年4月13日分别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2023年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德润租赁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16亿元;根据实际需要,公司可在年度担保总额范围内,对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适度调配,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人签署有关担保协议;担保计划有效期限为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新的担保计划止。详情请参阅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7)、《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2)、《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1)。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被担保公司名称: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0680743562

  3、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 800 号创新产业园一期 A2-615

  4、法定代表人:杨斌

  5、注册资本:81,666.6667 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融资租赁业务,二、三类医疗器械销售。一般经营项目:经营性租赁业务;租赁物残值的处理;租赁信息咨询及资信调查;租赁担保;转让租赁;信用担保;项目投资及管理、咨询;财务咨询。

  7、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德润租赁59.28%的股权。

  8、被担保人的资产经营状况:

  单位:万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安徽港航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保证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3,900万元

  5、保证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2)如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接到债权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代为清偿。包括主债权之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下属公司日常业务开展需要,除公司外的其他股东不参与日常经营,公司在经营、财务、对外融资等方面对下属公司有实际控制权,违约风险和财务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经营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且被担保方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可有效防控担保风险。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44,837.49万元(其中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1,889.1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37%。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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