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60 证券简称:坤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一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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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23日 01:4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白云山路75号公司红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3,25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39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3,2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39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0%。

  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以下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2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464%;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2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464%;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2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464%;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郑超律师、黄彦宇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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