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01月1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01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10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并于2024年1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上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结果,公司总股本由1,494,253,157股增加至1,585,785,985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494,253,157 元变更为人民币 1,585,785,985 元,故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6、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7、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9)。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05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2,513.4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竞价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532,82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33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87,869,973.2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710,948.8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8,159,024.4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9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487,869,973.2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710,948.8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8,159,024.44元,少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投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2,274.4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238.9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四、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513.4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相关鉴证报告,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英利汽车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英利汽车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07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受托方: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  现金管理金额:现金管理产品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2.60亿元(人民币,下同)

  ●  现金管理产品: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存款类产品

  ●  现金管理期限:自2024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因素影响,导致收益波动。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汽车”或“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在授权期限内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期限自2024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现金管理概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及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子公司及股东创造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的一般情况

  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2、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7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9,425,316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931.0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004.9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为24,926.0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9日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9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385号)。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竞价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532,82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33元,共计募集资金48,787.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71.0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815.9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9号)。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

  现金管理产品单日最高余额上限为人民币2.60亿元,在该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四)投资产品类型

  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审慎评估。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存款类产品。不用于证券投资,不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高风险理财产品。

  (五)授权期限

  本次现金管理授权期限自2024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

  (六)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资金额度、投资期限及产品类型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存款类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因素影响,导致收益波动。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开展相关现金管理业务,并加强对相关投资产品的分析和研究,对投资产品严格把关,谨慎选择投资产品种类,同时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选投资对象,挑选信誉好、运营佳、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3、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投向及其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

  4、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进行适时、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等相关规定,结合所购买理财产品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在授权期限内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事项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英利汽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未违反募投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英利汽车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08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1、天津英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英利”)

  2、宁波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英利”)

  3、林德英利(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德天津”)

  4、佛山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英利”)

  5、成都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英利”)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本次为天津英利担保金额为9,0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天津英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00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2、本次为宁波英利担保金额为5,0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宁波英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00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3、本次为林德天津担保金额为18,0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林德天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9,50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4、本次为佛山英利担保金额为6,0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佛山英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2,60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5、本次为成都英利担保金额为4,0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成都英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00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宁波英利2022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00%,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担保:

  1、为全资子公司即被担保人天津英利向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限额为人民币4,000.00万元。

  2、为全资子公司即被担保人天津英利向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限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

  3、为全资子公司即被担保人宁波英利向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限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

  4、为控股子公司即被担保人林德天津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限额为人民币18,000.00万元。

  5、为全资子公司即被担保人佛山英利向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限额为人民币6,000.00万元。

  6、为全资子公司即被担保人成都英利向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顺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限额为人民币4,000.00万元。

  注1:林德天津的股东Linde+WiemannSE&Co.KG(简称:林德维曼)属于境外股东,境内银行不承认该境外公司的担保效力,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部分股东不同比例提供担保。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审议批准公司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此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计划预计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天津英利成立于2012年9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052095566B,注册资本人民币25,213万元,注册地址为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宝康道21号,法定代表人为林上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天津英利主要从事:模具、汽车零部件制造、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天津英利资产总额64,121.05万元,负债总额37,430.65万元,净资产26,690.40万元,资产负债率58.37%,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53,824.09万元,净利润-1,875.30万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天津英利资产总额62,061.98万元,负债35,394.53万元,净资产26,667.45万元,资产负债率57.03%。2023年1-9月份,实现营业收入45,643.35万元,净利润-29.31万元。

  2、宁波英利成立于2019年1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LWY500,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启源路18号3号、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为林上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宁波英利主要从事: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 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宁波英利资产总额29,975.24万元,负债总额21,883.64万元,净资产8,091.60万元,资产负债率73.01%,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28,892.86万元,净利润2,580.48万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宁波英利资产总额32,901.59万元,负债20,710.52万元,净资产12,191.07万元,资产负债率62.95%。2023年1-9月份,实现营业收入30,246.90万元,净利润4,099.47万元。

  3、林德天津成立于2013年3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064012553U,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00万元,注册地址为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宝康道34号,法定代表人为林上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林德天津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设计、制造、加工、组装及相关技术咨询;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电泳及其它金属表面处理(喷涂、电镀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林德天津资产总额111,097.93万元,负债总额43,243.68万元,净资产67,854.25万元,资产负债率38.92%,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90,796.62万元,净利润3,894.85万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林德天津资产总额115,202.43万元,负债45,847.96万元,净资产69,354.47万元,资产负债率39.80%,2023年1-9月份,实现营业收入62,790.25万元,净利润-171.49万元。

  林德天津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林德天津54.00%的股权,林德维曼持有林德天津46.00%的股权。

  4、佛山英利成立于2012年4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94077346J,注册资本人民币26,500万元,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华南五金产业基地东阳三路15号之一,法定代表人为林上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佛山英利主要从事: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冲压产品、焊接产品、注塑成型品、热压成型产品;表面处理加工;模具、检具、夹具的设计与制造;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佛山英利资产总额78,617.27万元,负债总额46,582.72万元,净资产32,034.55万元,资产负债率59.25%,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63,155.62万元,净利润861.37万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佛山英利资产总额75,526.32万元,负债42,563.95万元,净资产32,962.37万元,资产负债率56.36%。2023年1-9月份,实现营业收入47,141.32万元,净利润918.40万元。

  5、成都英利成立于2009年11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696294923W,注册资本人民币3,342万元,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四路268号,法定代表人为林上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成都英利主要从事:汽车车身外覆盖件冲压模具、夹具、检具的设计与制造;汽车用钣金与铝合金冲压件、滚压件及焊接件、注塑模压塑料件的设计与制造;销售本公司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成都英利资产总额54,008.77万元,负债总额15,514.81万元,净资产38,493.96万元,资产负债率28.73%,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37,467.05万元,净利润434.81万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成都英利资产总额58,644.43万元,负债18,518.88万元,净资产40,125.55万元,资产负债率31.58%。2023年1-9月份,实现营业收入35,458.50万元,净利润1,623.49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上述全资、控股子公司目前尚未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公司与银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根据其业务发展及生产运营需求情况,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信誉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财务风险可控,公司能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有利于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可以保障公司利益。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稳

  定,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

  产生不利影响。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1.21亿元(含本次),均为对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84.80%。

  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6.51亿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44.86%。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

  股票代码:601279  股票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04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

  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汽车”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公司拟将“高端汽车模具智造中心建设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由人民币17,652.39万元调整为人民币1,500.00万元,投资总金额不变;拟将“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心建设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由人民币35,883.06万元调整为人民币12,700.00万元,投资总金额不变;拟将“高性能挤出型材和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由人民币25,209.29万元调整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投资总金额不变;拟将“补充流动资金”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由人民币26,374.84万元调整为人民币13,615.90万元,以上项目的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的议案》,公司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532,828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3元,募集资金总额487,869,973.2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710,948.8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78,159,024.4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13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2月14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9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人中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调整情况

  (一)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经审慎判断,并基于不同募投项目投入的轻重缓急安排,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是公司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拟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实际情况,并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而做出的决策,本次募集资金投入不足的部分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调整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认为:英利汽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事项已经英利汽车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述调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02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10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送达各位监事。2024年1月12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侯权昌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和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5、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06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2023年12月22日,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共计91,532,828股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1,494,253,157股增加至1,585,785,985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494,253,157元变更为人民币 1,585,785,9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订,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如下:

  ■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后续公司将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本次《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等手续。

  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09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月2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月29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卓越大街237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月29日

  至2024年1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披露信息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个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须持身份证、委托人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最晚送达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16:00时。

  (二)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卓越大街2379号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时间2024年1月25日(上午9:30分至11:30,下午13:00-16:00时)。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议现场。

  (二)与会股东一切费用自理。

  (三)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会议登记工作,并届时准时参会。

  (四)会议联系人:李霞、桂巍

  (五)电话:0431-85022771  传真:0431-85033777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10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竞价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532,82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33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87,869,973.2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710,948.8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8,159,024.44元。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于2023年12月14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2023年12月15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2024年1月12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长春鸿汉英利铝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1月12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注: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待支付的发行费用(审计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2、后续公司将根据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施计划和实际资金需求,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分批从母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到相应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所设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3601012300329355,截止2024年1月12日,专户余额为480,307,583.4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向甲方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中其他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拨款项所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48,028.89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在丙方检查专户存储情况时根据丙方要求提供专户相关信息和资料。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对账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其签字章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终止。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仲裁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十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长春鸿汉英利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确认,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1000603013001217026,截止2024年1月12日,专户余额为0元。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中高性能挤出型材和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20,000.00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在丙方检查专户存储情况时根据丙方要求提供专户相关信息和资料。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专户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对账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其签字章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内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终止。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仲裁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十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

  股票代码:601279  股票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03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

  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汽车”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中的“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2024年12月;拟将“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设备(非金属项目)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原募投项目”)变更为“新能源汽车非金属零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新募投项目”)。

  ●  本次调整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公司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7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9,425,316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931.0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004.9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为24,926.0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9日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9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385号)。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延期情况

  (一)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项目延期原因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工程正处于施工建设阶段,尚未全部竣工。受建设期间内外部环境影响,项目建设进度较原计划有所迟延,公司对后续建设方案进一步做了细化,优化了设备配置,部分设备的交货周期较长,因此公司拟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2024年12月。

  调整前后的上述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如下:

  ■

  (三)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的变更调整是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做出的审慎考虑,未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它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一)原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设备(非金属项目)升级改造项目”的原计划投资总额为7,480.57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7,480.57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475.15万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实际尚未投入募集资金以资金转出当日的专户余额为准。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原募投项目尚余部分待支付尾款,系前期已签订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等相关合同项下尚未支付的款项,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给相关供应商。

  (二)项目变更原因

  原募投项目系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结合当时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客户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的,公司亦按照项目建设内容进行了部分投资,已使用金额主要用于设备的购置及安装等,相关资产后续仍能继续使用,并帮助公司提高整体自动化水平和生产效率。鉴于客户对相关产品的需求情况及公司产能布局发生了一定变化,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资金和资源配置,公司拟使用原募投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人民币4,237.57万元(含利息收入,实际转出金额以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17.00%)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新能源汽车非金属零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合肥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拟变更新项目具体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非金属零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

  (2)实施主体:合肥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合肥市庐江县合庐产业新城

  (4)项目投资概算

  项目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4,534.67万元,其中包括土地购置费200.00万元,场地工程费用1,660.00万元,软硬件设备购置费2,463.00万元,基本预备费86.46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25.2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原募投项目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为4,237.57万元,公司拟将上述资金用于新募投项目的场地工程费用、软硬件设备购置费投入;若资金转出当日的专户余额超过4,237.57万元,超出部分将用于新募投项目的基本预备费和铺底流动资金。公司将为新募投项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确保本次转入的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注2:除上述资金外,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投入。

  (5)项目建设周期

  本项目预计整体建设期为2年,主要包括厂房建设及装修、设备购置安装、产线调试等内容。

  (6)项目效益分析

  经测算,项目预计税后内部收益率为13.03%,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为8.14年(含建设期),项目经济效益较好。

  (7)项目基本内容

  项目拟新建6,109平方米的生产厂房、办公楼及相关配套设施,购置注塑机、超声波焊接机器人、油压机等生产检测设备,达产后预计可形成年产注塑件102.01万件和热压件92.01万件的生产能力,从而有效提高公司的产能规模,提升公司的供货能力。

  (8)项目用地、备案及审批相关情况

  本项目拟实施地点为合肥市庐江县合庐产业新城,合肥英利已与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土地出让合同。本项目相关备案、环评等事项尚未办理完毕,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2、项目的必要性

  (1)把握新能源汽车发展机遇,及时进行业务布局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持高速增长势头,逐步迈进千万量级时代,产业的发展持续拉动基础设施、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投融资,成为拉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全新引擎。据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论坛预测,2024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将超过2,000万辆,其中我国贡献率将超过60%;同时预计我国动力电池及材料出货量仍将在全球占比过半,中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地位将进一步提升,加速成为全球供应链中心。

  随着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公司也持续加快在新能源领域的市场布局,逐步推广新能源车企以及传统车企的新能源车型业务,新能源供货占比逐年提升。本项目将进一步把握产业快速发展机遇,针对新能源车型扩充注塑、热压等非金属零部件的生产能力,是延续企业在新能源领域业务布局的必要举措,将推动企业的战略规划实现与可持续发展。

  (2)深化与现有客户合作关系,强化客户资源优势

  整车厂通常具备严格的外部采购管理体系,对于产品的交付及质量要求非常高,进入其采购供应链的厂商将面临较高标准的资格审核。同时整车厂每年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开发潜在供应商,保障生产供应的稳定性。对于上游零部件供应商而言,一旦通过供应商体系考核,通常会保持稳定的合作、不会被轻易更换,同时客户高标准的采购准入体系将促使产品的技术含量与质控水平不断提升,从而保持行业竞争力。

  公司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与包括一汽、上汽、奔驰、宝马、比亚迪、蔚来在内的多家知名车企建立了合作关系。本项目将为客户新能源车型供应零部件,新建注塑、热压等非金属零部件生产线,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深化、巩固与现有客户的合作关系,保持公司在客户资源上的竞争优势,同时也有助于通过品牌效应开拓、获取新客户。

  (3)顺应汽车轻量化趋势,满足汽车发展需求

  在汽车轻量化的发展趋势下,使用轻质材料替代传统钢材,从而减轻车体自重的潮流也逐渐兴起。非金属领域的轻量化材料主要包括以PP、PA6、PA66、PU等工程塑料和共混塑料为代表的高性能塑料,与以玻纤和碳纤维为代表的车用复合材料,目前应用范围正由内装饰件向外装饰件、车身和结构件拓展。

  公司专注于轻量化汽车零部件的研发与制造,其中在非金属领域掌握了玻纤增强复合材料等轻量化材料的前沿技术,目前已经拥有前端框架、车底护板、备胎仓、EV电池上壳体等多种非金属汽车零部件的生产能力。本项目将在多年对非金属轻量化的研究基础上,新建包括注塑、热压在内的非金属汽车零部件产线,从而适应汽车轻量化的发展趋势,满足汽车发展需求。

  3、项目的可行性

  (1)国家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为项目提供有利条件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也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近年来,为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陆续颁布了多项引导性、鼓励性政策。

  2023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机械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一2024年)》,其中提出要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十四五”规划纲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2023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汽车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一2024年)》,提出要支持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好现有新能源汽车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优惠政策,抓好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工作,积极扩大新能源汽车个人消费比例。

  2023年5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创新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式、支持农村地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强化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服务管理,从而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引导农村地区居民绿色出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由此可见,国家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2)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为项目提供市场基础

  全球能源危机爆发、环境气候形势严峻的局面直接促进了新能源汽车对传统燃油车的替代,全球范围内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加快、渗透率提升。

  在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等多种因素的推动下,在技术革新的配合下,新能源汽车顺应汽车市场最新消费需求,引领汽车市场未来消费趋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市场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2023年1-11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842.6万辆和830.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4.5%、36.7%,市场占有率达到31%。据证券日报统计,2022年国内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投资额超过1.3万亿元,其中投资规模超过100亿元的项目多达40余个。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底,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1,821万辆,占汽车保有量的5.52%,其中,纯电动汽车保有量1,401万辆,占新能源汽车总量的76.94%。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新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519.8万辆,同比增长40%,占汽车新注册登记量的28.6%。

  在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不仅专注于新能源领域的新势力车企崛起,传统汽车品牌也在积极向新能源转型,以把握行业机遇、迅速抢占新赛道。本项目即是把握新能源汽车发展机遇,为新能源车型提供相关零部件。

  (3)公司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公司是集产品设计、研发、试制、试验验证、批量生产、售后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汽车零部件企业,为多家知名汽车品牌提供金属及非金属汽车零部件、模具等的研发与制造服务。

  经过多年的努力,公司目前已掌握轻量化前沿技术,并凭借对轻量化材料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的经验,依靠良好的制造能力和设计能力,成为行业内完整的车身轻量化解决方案提供者,与国内外先进的汽车零部件厂商、模具厂商、材料厂商保持着紧密的合作关系,持续进行深度交流。自设立以来,公司一直保持对产品质量的高度重视,通过 IATF16949:2016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了包括新产品质量管理、过程质量管理、售后质量管理在内的一整套质量保证体系,并依托该体系,使公司产品质量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同时关键总成产品采用在线自动尺寸检测,有效监控过程波动,提高产品合格率。

  综上所述,公司拥有一套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可靠性,从而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项目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是公司基于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等外部环境,结合客户需求和公司目前的业务布局以及未来战略规划,经充分研究论证后审慎提出的决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上述调整事项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本次调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主要风险提示

  1、募投项目产能消化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现有技术基础、对市场和技术发展趋势的判断等因素作出的。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正处于高速增长阶段,配套零部件产销情况良好,在政策支持和技术升级的双轮驱动下,行业前景广阔,募投项目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不存在产能消化的风险。但长期来看,若出现宏观经济、行业政策或竞争格局发生变化或公司市场开拓不力等不利情况,公司将面临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的风险。

  2、募投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对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终端消费市场需求以及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如果出现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突变、行业竞争加剧以及募集资金不能到位等不利情况,公司将面临该等项目收益未能达到预期收益或无法按原计划顺利实施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3、业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经过多年持续发展,公司已建立较为稳定的经营管理体系。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尤其是本次变更后的新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规模会进一步扩大,相应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资源配置和内控管理的复杂程度会不断上升,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内部控制、战略规划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及时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和优化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自身组织管理能力,并建立更加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将面临业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四、本次调整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使用情况如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调整前后的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实际投入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截至2023年12月31日,除“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延期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募投项目均已如期达到可使用状态;调整前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差异系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

  五、本次调整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投项目中的“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2024年12月;同意公司将“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设备(非金属项目)升级改造项目”变更为“新能源汽车非金属零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募投项目中的“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延期以及将“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设备(非金属项目)升级改造项目”变更为“新能源汽车非金属零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认为:英利汽车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事项已经英利汽车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述调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7X24小时

  • 01-19 北自科技 603082 --
  • 01-15 美信科技 301577 36.51
  • 01-15 盛景微 603375 38.18
  • 01-09 永兴股份 601033 16.2
  • 01-09 腾达科技 001379 16.98
  •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