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年01月1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4-009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之“年产5万吨铸铁汽车配件及1万吨铸铝汽车配件加工项目”中涉及募集资金建设部分“新增 4 万吨铸铁汽车配件”已建设完毕,将“原有1万吨汽车配件铸铁件生产线升级改造”部分变更为新设项目“威海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底盘结构件轻量化升级改造项目”的投资建设,并将剩余募集资金9,420.81万元用于新设项目建设。

  近日,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0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已开立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89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902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2,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892,988.1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5,107,001.8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5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14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之“年产5万吨铸铁汽车配件及1万吨铸铝汽车配件加工项目”中涉及募集资金建设部分“新增 4 万吨铸铁汽车配件”已建设完毕,将“原有1万吨汽车配件铸铁件生产线升级改造”部分变更为新设项目“威海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底盘结构件轻量化升级改造项目”的投资建设,并将剩余募集资金9,420.81万元用于新设项目建设。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由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与威海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1月12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61402901920048039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虎、俞君钛及项目负责人曹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甲方专户的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电子版本专户对账单(加盖乙方印章),并抄送给丙方,丙方电子邮件地址详见本协议“十三、联系方式”。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程序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十三、联系方式”列明内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壹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省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4-008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长袁永彬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陈忠喜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增加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共2项非累计投票议案,所有议案全部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共2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单独统计。

  3、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2关联股东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所持公司63,065,979 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梦、范瑞林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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