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钛白”)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预计约24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不确定性
2023年12月2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苏0106执异213号)(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南京钛白因其参股公司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东裕”)与南通金碧晨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金碧晨”)股权转让纠纷,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近日,南京钛白在上述执行裁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将执行裁定异议之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原告: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南通金碧晨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第三人: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
第三人: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诉讼机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23)苏0106执异213号执行裁定书;
(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案涉第三人金浦东裕的未执行款项不承担相关股东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金浦东裕为南京钛白持股31.8182%的参股公司。金浦东裕与南通金碧晨股权转让纠纷,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具体如下:
1、被告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金碧晨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14万元及违约金(以131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6%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被告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金碧晨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320元;
3、驳回原告南通金碧晨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因金浦东裕没有按照法定期限履行,南通金碧晨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南通金碧晨认为金浦东裕股东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未到位,故又提出追加上述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苏0106执异2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追加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本院(2022)苏0106民初99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在各自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除上述诉讼外,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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