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辽宁日报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大连分公司”)与铁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长资(连)合字【2023】256-1号),长城资产大连分公司已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铁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中交易基准日(即2023年8月20日)的规定,本公告所示利息为截至该基准日所计算的利息数额。债务人实际应支付的利息数额应计算至其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不以交易基准日利息为限。长城资产大连分公司、铁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铁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权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铁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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