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2023年12月25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范志全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公司股份584,465,74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38.0195%(本次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2月18日,公司总股本仍为实施重整计划资本公积转增事项前的1,537,279,657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83,702,04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37.96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63,7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0.049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0,771,65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0.70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7,95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0.65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763,7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0.0497%。
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465,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771,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465,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771,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465,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771,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465,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771,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陈家旺、黄闻宇通过现场的方式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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