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26日 03:05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14:50起,在深圳市光明区美盈森大厦B座18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本次会议由第六届董事会召集,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副董事长王治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76,878,59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32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71,745,90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973%。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132,69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2%。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6,254,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7%;反对2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弃权4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1,751,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00%;反对5,127,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6,254,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7%;反对6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6,254,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7%;反对6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6,254,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7%;反对6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6,254,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7%;反对6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心怡律师、闫法臣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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