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嘉12月21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起诉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已经审查并获登记立案。
就刘英魁、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针对公司提起的仲裁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了(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
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以及《债务和解协议》解除;申请人向三被申请人分别返还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5%、35%、10%(合计100%)的股权;申请人向三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申请人向三被申请人赔偿已缴纳税款的损失;申请人向三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及已垫付的仲裁费等。
因案涉裁决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公司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目前,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中止执行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中止执行(2023)京01执1499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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