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21日 02:5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0日(星期三)下午15: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万惠一路36号

  3、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郭士国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5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股份175,877,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51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72,592,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20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27人,代表股份3,285,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 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银行借款展期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3,733,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05%;反对150,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8%;弃权1,9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0,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7108%;反对150,8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934%;弃权1,9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6958%。

  表决结果:

  本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3,704,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640%;反对177,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1%;弃权1,99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1,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8280%;反对177,8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153%;弃权1,99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75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3,706,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652%;反对149,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2%;弃权2,0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4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3,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8889%;反对149,8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630%;弃权2,0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481%。

  表决结果:本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龙律师、徐紫帆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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