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2、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14日在公司内部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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