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3年12月14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12月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12月4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除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股份上市流通及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引起的股份变动外,所有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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