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现场检查警示函的公告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现场检查警示函的公告
2023年12月14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启丰、陈伟东、李盛意、郑丽芳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0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启丰、陈伟东、李盛意、郑丽芳:

  经查,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翔鹭钨业2021年和2022年向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金额分别为2.36亿元、4.56亿元,虽上述担保额度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翔鹭钨业在上述担保发生时,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2021年12月,翔鹭钨业向国外某客户销售价值241.72万元人民币的货物,该批货物于2022年1月2日装船,根据公司“采用海运方式报关出口,以商品装船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时点确认收入,公司取得报关单、出口装船提单”的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上述收入应当确认在2022年1月,但公司在2021年12月就确认了上述收入,导致公司2021年多计收入241.72万元、多计利润31.99万元。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导致公司2021年和2022年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启丰、总经理陈伟东、董事会秘书李盛意、财务总监郑丽芳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翔鹭钨业、陈启丰、陈伟东、李盛意、郑丽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对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后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其内容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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