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3-141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3年12月1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8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俊民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董事严庞科先生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81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27%。
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3-142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3年12月12日在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百利路136号的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8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以现场表决方式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涛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体监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办理810,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3-143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81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27%。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15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21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年12月16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21日。
6、2022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2月30日。
7、2023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二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0%。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5日,上市日为2021年12月21日,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于2023年12月20日届满。
2、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才能解锁:
■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0,000股。根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810,000股,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共4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727%。具体如下:
■
注:激励对象严庞科为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吴楠为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董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办理810,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办理810,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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