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3年12月1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蓝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刘智、刘安平、谭金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8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刘智、刘安平、谭金波:

  经查,2022 年5 月,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丰生化或公司)将江西德施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德施普)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据此编制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4月27日, 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因2022年5月将江西德施普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的依据不够充分和谨慎,公司2022 年年报将调整合并报表范围,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并同步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相关数据进行更正,其中总资产分别调减45,019.64万元、49,111.40万元,净资产分别调减400.06万元,1,276.95万元;利润总额分别调减533.41万元、1,702.59万元;净利润分别调减400.06万元、1,276.95万元。

  蓝丰生化未恰当对江西德施普进行会计核算,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刘智作为蓝丰生化时任董事长、刘安平作为时任总经理、谭金波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财务核算工作水平,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后续将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财务核算工作水平,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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