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2023年12月1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中国林场协会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或本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框架性、原则性和意向性约定。协议中涉及的具体合作内容和实施细节尚待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协议的签署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合同签署概况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股份或公司)与中国林场协会(以下简称林场协会)于近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旨在充分发挥双方优势,通过业务合作等方式,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国林场协会

  2、成立日期:1993年6月4日

  3、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2号院2号楼中林商务338室

  4、法定代表人:赵胜利

  5、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6、统一信用代码:51100000500014476C

  7、经营范围:行业自律业务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

  8、林场协会现隶属中央社会工作部

  9、林场协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双方未发生类似交易

  10、林场协会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宗旨

  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大发展战略,给予高度重视,林业部门统筹协调管理森林、草原、沙漠、荒漠、湿地,具体到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迹、国家公园等方面。鉴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绝大多数同林场是一体的存在形式,林场协会作为国家级协会有着广泛联系林场,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研学、科学考察、自然探险、汽车穿越、野生动植物摄影、森林体育以及林产品、林业碳汇等一系列天然产业优势。为充分发挥林场协会在产业资源、机制方面的优势,以及福星股份在渠道资源、创新能力方面的优势,双方基于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全方位深度合作。

  (二)合作内容

  针对林场协会业务涵盖的全部生态建设内容,双方同意共同合作林业生态项目开发等业务,林场协会充分发挥其产业资源和平台优势,福星股份充分利用其资金和市场投研优势,通过但不局限于达成履约交易等形式,实现政府得绿、社会得益、林场和企业得利的共赢局面。

  (三)合作机制

  1、双方同意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相关政策以及对各自有约束力的协议、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前提下,按照本协议约定条款,创造便利条件,开展相互合作。

  2、双方将本着务实、高效、诚信的原则,逐步落实上述业务合作内容。

  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沟通机制,不定期安排高层互访,保持经办业务机构和人员的经常联系,互相及时沟通信息,稳固密切合作关系,共同督促本协议的贯彻执行。

  (四)合作期限

  本协议合作终止时间原则上为签约日起三年,或双方签署协议相互同意终止之时。

  (五)其他事项

  双方承诺,本协议是双方开展合作的重要依据。具体项目的合作事宜,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原则由双方另行签订相应的正式业务协议。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福星股份与林场协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旨在充分发挥双方产业优势,通过业务合作等方式,促进双方共同发展。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来随着双方业务合作的进一步加深,预计将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本协议仅为双方确认合作意向的书面记载,后续实际合作情况尚存在不

  确定性,需双方进一步商谈与明确。

  3、双方的合作受行业政策、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最终能否实现合

  作目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1、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无后续进展或进展未

  达预期的情况。

  2、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无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相关人员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中国林场协会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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