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签字会计师的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签字会计师的公告
2023年12月1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0973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1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签字会计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近日,公司收到大信送达的《关于变更签字会计师的告知函》,现将相关变更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次变更签字会计师的基本情况

  大信作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原委派麻振兴为签字项目合伙人、杨益明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 2023 年度审计服务。因大信内部工作调整,原签字注册会计师杨益明不再为公司提供 2023 年度审计服务,大信现委派徐培接替杨益明工作,会同麻振兴为继续完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工作。变更后,大信为公司提供 2023 年审计服务的签字项目合伙人为麻振兴,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徐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为李洪。

  二、本次变更人员的基本信息

  1、基本信息

  徐培,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大信执业, 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0-2022年度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等。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将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973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0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张利军同志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张利军同志向董事会提出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利军同志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张利军同志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前,张利军同志将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责。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张利军同志自 2022 年 11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且在所担任的专门委员会中积极的发挥自己的行业经验和优势,发表了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董事会对张利军同志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付出的努力和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973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9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6,836,079.78 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等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恒大及其关联方需对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已对案件涉及的或有事项计提了部分信用减值准备,后续可能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调整计提金额,由于后续实际可执行资产确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3年9月5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股份”或“公司”)披露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其中案件一为广州中院(2021)粤 01 民初 1466 号案件,公司依法要求恒大及其关联企业偿付逾期货款及其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公司的合理诉求,要求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156,836,079.78 元及利息。2023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4547号,系对广州中院(2021)粤 01 民初 1466 号案件的二审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审理法院:广东高院

  案件背景和事实::2020年4月10日,宝胜股份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签订《2020年度电线电缆购销合同》,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宝胜股份购买电线电缆,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公司开具一年期商业承兑汇票,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提供担保。2021年6月16日,宝胜股份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确认截至2021年6月16日,宝胜股份持有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等主体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4.33亿元(本案涉及1.57亿元)。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承诺到期兑付,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承诺给予宝胜股份12%的年化利息,且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不低于3.91亿元的动产作为抵押担保。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且被告经营恶化。

  一审判决情况:2023年4月1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7日出具的一审判决:1.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56,836,079.78元;2.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利息;3.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被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按第3项承担的债务在第1-3张以及第7-15张汇票所对应的货款90,762,403.87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服务费60,544.25元,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上诉情况:2023 年 4 月 17 日 ,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改判对第7至20张汇票对应的货款138888891.55元自2021年8月17日起计算利息,认为该笔款项应自宝胜股份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8月16日的次日2021年8月17日起计算利息。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提起了上诉。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一)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上诉判决情况

  广东高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广东高院认为,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8.06元,由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二)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上诉判决情况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后,未在《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公司的合理诉求,恒大及其关联方需对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后续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已对案件涉及的或有事项计提了部分信用减值准备,后续可能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调整计提金额,由于后续实际可执行资产确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重大诉讼目前进展情况

  公司9月5日披露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其中案件三广州中院(2021)粤01民初1468号二审尚未宣判,案件一、案件二、案件四二审均维持原判,案件二已申请执行。

  公司将持续关注重要诉讼及其进展情况,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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