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3年12月1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8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内容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2年度与控股股东西藏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包括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等存在未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的关联交易,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300万元,且达到2021年净资产的0.5%以上。你公司直至2023年4月25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2023年4月27日补充披露了上述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公司时任相关责任人员同时被西藏监管局予以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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